里長辦公室有手榴彈 司機私藏繳械換改判

示意圖(達志影像)

謝姓男子擔任高雄市某里長的司機,他竟把教學手榴彈藏放在里長辦公室裡,遭里民檢舉,被逮後還供出自己住處有槍彈。審高雄高分院認定謝男繳械屬自首,從輕改判2年10月,併科罰金4萬元、可易服勞役,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謝姓男子擔任高雄市某里長的司機,他竟把教學手榴彈藏放在里長辦公室裡,遭里民檢舉,被逮後還供出自己住處有槍彈,一審遭判5年2月,併科罰金5萬元。謝男不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定謝男繳械屬自首,從輕改判2年10月,併科罰金4萬元、可易服勞役,可上訴。

2021年10月27日上午,警方接獲民衆檢舉,指某里長辦公室2樓私藏槍械,警方趕抵里長辦公室,經里長同意後上樓搜索,查獲一顆教學用手榴彈,現場並未發現手槍等槍械。

當天下午,謝男主動向警方供出,自己住處藏有槍支,隨即帶警方回到住處,果真找到一把非制式手槍及2顆子彈,全案移送地檢署偵辦。

謝男供稱,槍枝和子彈是2018年至2019年間,在旗山公園內花3萬元向一名自稱是「阿國」的男子購得。

警方將槍彈送驗,發現子彈製作粗糙,可擊發但發射動能不足,不具殺傷力。手榴彈則是仿M26的教學用手榴彈,也不具殺傷力。

謝男一審被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5年2月、併科罰金5萬元,不服上訴。

高雄高分院傳喚辦案人員出庭,員警坦承,謝男做完筆錄和他們抽菸時,主動供出藏匿的槍彈,若不是他主動坦承,他們也找不到。法官認爲謝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繳械也符合自首要件,依法改判2年10月,併科罰金4萬元、可易服勞役,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