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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制定的《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實施辦法》明確,對已納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或國家其他相關車型目錄,在本市使用的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包括進口新能源汽車,可享受《實施辦法》相應政策支持。
《實施辦法》總體上延續了上一輪政策安排,對個人用戶和單位用戶購買新能源汽車繼續給予免費專用牌照額度支持。具體有以下兩處修訂:
一是優化部分個人用戶的申領要求。對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來滬人員,由上一輪政策要求“自申請之日前36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調整爲“自申請之日前48個月在本市累計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滿36個月”。
二是對通過“以舊換新”方式置換新能源汽車的個人用戶,支持申領免費專用牌照額度。《實施辦法》繼續要求增購新能源汽車的個人名下既“無使用本市專用牌照額度註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也“無非營業性客車額度證明”,還“無使用非營業性客車額度註冊登記的機動車(不含摩托車)”,但對名下同時擁有“使用本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註冊登記機動車和在本市註冊登記的非營業性新能源小客車”或者擁有“兩輛及以上在本市註冊登記的非營業性新能源小客車”的個人用戶,轉讓或報廢名下使用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額度註冊登記的新能源小客車,並且通過以舊換新方式購買純電動汽車新車的,支持免費申領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額度。
責編:樑秋燕
校對:王錦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