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產假應延長 勞動部:恐不利育齡女性就業
勞動部長許銘春今(28)日出席衛環委員會備詢時,針對各黨籍立委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修正草案,有關產假、陪產假等勞工權益進行報告。
根據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僱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受僱者妊娠期間,僱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僱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對此,各黨立委今日也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修正草案,提案中指出,產假應比照多數國家做法,從現行的8周延至10周或是14周,勞動部在書面報告中提出兩點認爲不適合。
勞動部指出,部分國家將產後母體恢復爲目的的「產假」與照顧年幼子女爲目的的「育嬰假」統稱爲「產假」;但我國卻是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爲廣義的產假,也就是另外針對懷孕、分娩及育兒分項訂定安胎休養、產檢假、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等假別,因此並無法和國外比擬。
國民黨立委蔣萬安也提到,在ILO(國際勞工組織)有95.1%的會員國在8周以上,僅有4.9%在8周以下,臺灣僅有8周的產假不夠,應符合國際標準。
許銘春解釋,我國將有薪假產假設立爲8周是有醫學根據的考量,女性產後恢復約需6周,所以當時訂立爲8周,由於國內中小企業、微型企業多,產假延長可能造成僱主僱用育齡女性意願,反而造成不利其就業等負面效應,需要審慎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