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儼峰/公車乘客安全維護的法制課題
▲因司機沒有注意到後門有人上車而關閉車門,造成一名教授遭到拖行。(圖/資料照,下同)
報載日前有一位臺大教授遭公車車門夾住,駕駛員竟不察而將之拖行幾百公尺,造成其身上多處受傷,引發社會各方關注。
公車門是否應該安裝警示器或防夾裝置,以避免類似情況發生,值得研議。由於現行法規並未全面強制安裝,故目前僅有部分公車業者自行安裝。如何全面落實公車乘客之安全網,實已刻不容緩。
公車乘客之所以受傷,其中一種原因是:乘客上下車時,身體移動尚未至定位,因車輛行進中搖晃而跌傷。另一種原因是:乘客上下車之際,在車門處遭夾住所致。
觀乎司法實務判決,執法者已注意到乘客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主張「懲罰性賠償金」而判賠之案例。認定公車業者應提供安全運輸之服務,否則乘客得請求醫療費、就診交通費、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另外若是業者具有可歸責性,還可依照業者具有故意、重大過失或輕過失之責任輕重程度,計算受害損失數額之一定倍數,請求業者給付「懲罰性賠償金」。
姑且不論有關法令於近期內能否充分完備,然公車乘客安全如何受到保護,已是民衆關切的社會課題。其實公車業者本可透過對於司機的教育訓練,以及建立相關SOP等方式來改進;唯迄今似乎尚成效不彰。這次的公車乘客受害之新聞報導,再次點出了乘客安全問題的重要環節。
未來這類事故如果仍常發生,則公車業者未善盡注意義務的可責難性,更臻明確。司法判決是否相當程度地認可乘客請求更高數額的「懲罰性賠償金」數額,也值得觀察。
總而言之,公車乘客安全維護的法制課題,業已引起各方矚目,值得政府有關部門妥爲完善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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