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3法 破壞國家基礎設施最重判無期

立院三讀破壞國家基礎設施最重判無期。(姚志平攝)

立法院院會今天下午通過「電業法」、「銀行法」、「期貨交易法」增訂條文草案,就涉及破壞關鍵基礎設施加重刑責。其中電業法罰則最重,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發電設備,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增訂第125條之7及第125條之8、期貨交易法增訂第112條1及第112條之2。三讀條文明定,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期貨交易法三讀條文明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電業法三讀增訂第71條之1,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裝置容量一百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廠、一百二十萬瓩以上之火力發電廠之主要發電設備、燃料輸儲設備、控制室、開關場、資通訊機房,或特高壓以上輸電、變電設備或調度室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至於「虛擬侵害行爲」,銀行法、期貨交易法、電業法均規範,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致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且未遂犯也要罰。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22項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共涉及8個主管部會,函請立法院審議。包括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石油管理法、水利法、自來水法、產業創新條例、民用航空法、商港法、氣象法、鐵路法、大衆捷運法、公路法、郵政法、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傳染病防治法、太空發展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電信管理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預計全數於今日立法院會三讀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