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不動產估價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新增估價助理員制度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不動產估價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圖/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不動產估價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不動產估價助理員制度,在新法上路之前,已經協助不動產估價師執行業務滿2年,還有修畢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投資與市場及不動產經濟等領域相關課程,可以擔任「不動產估價助理員」,協助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內外業務相關工作,不動產估價助理員可協助業務,但不能負起最後責任。

民進黨立委吳琪銘提案指出,有鑑於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估價品質之良窳對於當事人財產權及不動產市場秩序影響甚鉅。

爲配合不動產估價實務作業需要,並確保協助不動產估價師執行業務之助理人員具備相當知能,增訂不動產估價師得僱用不動產估價助理員協助執行業務,規範其協助範疇及應遵循事項、資格及登錄造冊管理等。

三讀條文明定,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得聘僱不動產估價助理員,協助不動產估價師執行不動產估價業務,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協助其執行業務之不動產估價助理員,應善盡管理監督之責任。

不動產估價助理員應具備以下資格:一,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二,具不動產估價師考試應試資格,三,大專校院以上學校畢業,修畢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土地利用、不動產投資與市場及不動產經濟等領域相關課程,合計十學分以上,四,高等考試地政、都市計劃、測量製圖、財稅金融職系考試及格,五,本法施行前已協助不動產估價師實際執行前條業務滿二年之在職聘僱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