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違國安法案今開審 外國機構代表到庭旁聽
黎智英案今開庭審理。(中新社資料照片)
據香港東網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被指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共3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今天(18日)早上10時於西九龍法院(暫代高院)正式開審,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杜麗冰及李素蘭審理,估計審訊將需時約80天。庭上所見,黎智英穿灰色西裝外套,藍恤衫,身形略顯消瘦。聆訊期間,他帶着助聽儀器,戴上眼鏡,不時翻閱文件。
黎智英之前透過律師申請透過電視直播方式,讓海外證人以網路視訊形式作證,但已被法庭書面拒絕。報導稱,甫開庭,法官便澄清,相關申請需在開審前不少於42日提出,而法庭沒有在有關時段收到申請。之後,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開始陳詞,就發佈煽動刊物控罪的檢控時限提出爭議。
報導稱,辯方資深大狀表示,條例清楚列明,發佈煽動刊物控罪提出的檢控,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開始進行。所謂「開始」,意思應該是被告就控罪被帶上法庭一刻。而控方所指控的案發時段,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即檢控限期應爲2019年10月1日或2021年12月24日。不過,控方在庭上正式加控被告有關控罪的日期,卻是在2021年12月28日,即限期後4天。由於檢控期限已過,因此法院沒有管豁權處理。
報導稱,辯方資深大狀同意,2021年12月中,控方曾經去信辯方指,控方有意加控被告發布煽動刊物罪,但辯方強調,當時控方所指的僅爲「有意」,並未正式檢控。法官問及,如果控方指控的串謀行爲,有別於謀殺等單一事件,而是牽涉一系列事件,控方是否要就逐件事件個別提控?如果辯方對於「開始」檢控的定義是正確,即需帶被告上法庭才計算,那不在港的犯人便不能被起訴。資深大狀回答說,條例之所以列出檢控期限,是想避免控方不斷等待及積累被指串謀的行爲,因此控方應該在指稱行爲發生後6個月內檢控。
報導稱,執法部門自昨晚(17日)起加強法院一帶佈防,西九龍法院正門加設多個拒馬。現場不時有執法人員巡邏,還有數輛警車在場戒備,今早派出爆炸品搜索犬協助,進入法庭人士,須經過X光掃描及保安搜查;記者亦須先領號碼牌方可入庭,法院門外畫分記者區讓記者等候。
報導稱,黎智英今早7時許由囚車押抵法庭,東網記者現場所見,有疑似外國機構代表在外等候旁聽,數名泛民中人亦有到場,人稱「王婆婆」的示威常客王鳳瑤則手持英國國旗示威,被執法人員包圍。現場氣氛緊張,保安嚴密,有搜索犬及人員搜查到庭車輛。
據瞭解,黎智英已由赤柱監獄,轉送荔枝角收押所,由包括反恐特勤隊在內的執法人員押送出入法院。過往傳媒由附近饒宗頤文化館山邊位置可拍攝囚車離開收押所,但文化館早前有職員阻止傳媒上山,要求事先申請。
涉案4名被告包括黎智英(76歲)、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4名被告同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佈、邀約發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以及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前者指4名被告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在港與另外6名前蘋果高層串謀發佈煽動刊物;後者則指4名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在港與另外6名前蘋果高層,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制裁封鎖中國大陸或香港特區。
黎智英另單獨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控罪指他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期間,在港與陳梓華、Mark Herman Simon、李宇軒、劉祖廸及其他人,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制裁封鎖中國或香港特區。
本案共涉12名被告,包括「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及法律助理陳梓華,該兩人已在2021年8月承認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待判刑,此2人亦將出庭指證黎智英。另外,6名前蘋果高層,包括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前蘋果副社長陳沛敏、總編輯羅偉光、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兩名主筆馮偉光(筆名盧峰)和楊清奇(筆名李平),則在去年11月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將待黎智英案審結後進行求情及判刑,部分高層會出庭爲黎智英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