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黑白集/如果獵殺的是黑熊呢?
2013年,王光祿在河牀撿拾一把獵槍並在8月持槍上山狩獵,獵打長鬃山羊和山羌各1只。獵槍部分遭判刑3年2個月,獵捕保育類動物部分判7個月,合併判3年6個月有期徒刑,該案最終由蔡英文總統行使特赦權,特赦王光祿。本報資料照片
布農原住民王光祿因獵捕保育類動物臺灣長鬃山羊遭判刑,經總統特赦及兩次非常上訴,終於獲判無罪。當初是因年邁母親想吃肉而狩獵被判刑三年半,經十一年煎熬,王光祿終獲平反,也讓外界對原住民狩獵文化有更多瞭解。
然而,最高法院這次判決,卻留下了草率的痕跡和未解的懸念。最高法院稱,王光祿基於「非營利目的」,持「他制自用」獵槍,於「原住民場域」狩獵保育動物,不適用於刑罰。判決還說,《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刑罰僅規範「一般人民」,不包括原住民。這些說法,會不會太曲解和簡化法律了?
獵殺一頭長鬃山羊即判刑三年多,讓人感到刑罰過重;何況王光祿是一片孝心,誰忍讓孝子去坐牢?問題是,長鬃山羊可以獵、山羌可以殺,那麼如果是黑熊或雲豹呢?這些屈指可數或瀕危的動物,全都在原住民狩獵文化的自由範圍嗎?
很顯然,最高法院爲了讓王光祿案順利落幕,三言兩語草草帶過法律上應該字斟句酌的事,採取了簡單的一刀切。但在切開原住民及「一般人民」的權責後,卻把珍稀、瀕危及一般野生動物都打成一包,不加區別。爲了王光祿一案,臺灣幾十年的保育努力都算了嗎?
一年多前,屏東地檢署在霧臺鄉一民衆家中搜到十幾只水鹿腳及一頭黑熊屍體,是否可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