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黑白集/憲法法庭最該做的事
高院合議庭停審高虹安案並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如何接招?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大法官職權行使,審判獨立、人權保障是不變的核心價值。過去大法官聲譽崇隆,就是建立在宣告法令侵害人民權益的多號解釋之上。而各級法官聲請釋憲案則往往更具指標意義,例如檢肅流氓條例釋憲案;就連憲法法庭第一號判決「肇事駕駛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案」,也是地院法官所提。
這些由下而上的釋憲案,顯然與大法官配合高層意志、違逆多數民意的通姦除罪、實質廢死、國會改革等案不同;最可貴的是,人民看見手握審判權的法官表現謙抑,而非大法官樂於展現終極解釋權的「積極」。
回看高虹安案,高院直指此類案件多因制度意旨模糊造成無必要的訟累,高虹安卻是被判有罪立委第一人;更有意思的是,高院坦言,立院有全國最豐沛的立法研究資源,也難確定爭議條文意旨,「法官自無從越俎代庖」;明顯酸了大法官的「積極」摻和政爭。
賴政府輸了國會表決就釋憲,從國會改革到憲訴等三法,都把大法官視爲護衛犬。此刻真該感謝高院「以下犯上」告訴憲法法庭:「去做最該做的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