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社論/家屬、醫師被迫扮死神,善終修法不宜拖

臺灣「病人自主權利法」,實施4年僅逾4萬人簽署。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五年前,隨着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法》誕生,臺灣民衆終於擁有「自主善終」的權利。但由於定義嚴格,預立醫療決定簽署率偏低,以及未考量兩千多名植物人處境等因素,以致產生無意識病人「斷食善終」是否「被善終」的法律、道德及醫學倫理爭議。近日一名八十歲老母將照顧半世紀的腦麻兒悶死被依「家暴殺人」起訴,更爲「善終」議題增添沉思空間。

臺中醫院的畢柳鶯醫師曾協助一五六名患者執行「斷食善終」,其中包括八十八名無意識插管病人。可見,社會對於「善終」觀念已逐漸改變,斷食善終甚至可能是許多不堪長照壓力家庭的另類「救命藥」。但人命關天仍是社會根深蒂固的觀念,要改變「生命規則」,必須先思索各種可能的道德風險。

斷食善終引發的爭議,須先釐清的,就是它與安寧緩和醫療、自主善終、消極安樂死、積極安樂死以及加工自殺之間有何差異。簡言之,目前最具爭議的積極安樂死及加工自殺,是透過投藥等加工方式縮短他人生命;但安寧緩和醫療及自主善終,則要求以「不干涉、不加工」方式,讓病人自然死亡。

根據《病主法》,病人若符合罹病末期、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等,且已預立醫療決定,醫師即得依其意願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餵養。亦即,目前在臺灣已可自行決定是否採取包括斷食、斷水在內的自主善終,但仍須由醫師把最後一關背書。

但問題也隨之而來:其一,是很難、也不宜以「違法安樂死或自主善終」的二分法,對無意識病患的斷食善終做一刀切的歸類,故而有一法律模糊地帶尚待釐清;其二,目前並無法律或醫學規範要求斷食善終應如何進行,但現實上,至少已有八十八條人命——儘管他們已無意識且病情已不可逆,消逝在法律灰色地帶。這也說明,現行《病主法》的生命規則,已無法契合當前社會需要。

另一方面,「斷食善終」也未如其字面意義那般完美無瑕,如何認定「自主」,仍是首先必須突破的門檻。例如,在病患尚有意識時雖未預立官方認可的醫療決定,卻已告知家屬或載入遺囑、私人紀錄,表明有自主善終之意。然而,現行法律要求預立醫療決定須先自費諮商並至官方登錄在案,致使他們被拒於善終門外,這顯然不合情理。

隨着「與其無尊嚴活、不如一死解脫」的觀念愈來愈普及,其背後,涵蓋了重病者不堪病痛及不忍拖垮全家,和家屬心力交瘁或不忍至親再受無意義醫療折磨等因素。在這種情況下,現行病主法並無「代理善終」之規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也僅允許靠醫療延長瀕死過程的病患家屬能代理善終,即顯得不敷所需。因此,多年來社會不時傳出照護者「弒親」後尋短的悲劇,這恐怕必須重新思考啓動修法解決。

日本法院日前就醫師大久保愉一協助漸凍症患者求死案作出判決,認定大久保愉一接受患者委託投藥殺害,判處十八年有期徒刑。可見,生命權與自主善終權的拔河,在任何國家都是備受爭議的話題。由此看,何謂善終、如何善終,仍有許多亟待思考的角度及需要跨越的門檻。

在臺灣,當何時死亡已可交由「人」來定奪,這個「人」是否僅限於意識清楚前的自己,或非要有官方紀錄才行?行政及立法機關都應儘速研議是否修法,而不是讓醫師及家屬被迫潛入「地下」扮演死神,還要承受法律責任與道德非議折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