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曬愛兒照 親友八卦「長得不像你」 結果讓他驚呆

吳男離婚後才發現戴綠帽,名下多了一個小兒子。(示意圖/Shutterstock)

吳姓男子 與黃姓女子106年4月結婚,兩人生下一名兒子阿興,但因聽聞親友耳語「孩子不像爸」,經逼問妻子後,才知道是妻子與一名朱姓男子外遇懷孕,吳男根據親子鑑定確認阿興不是自己的種,怒告小王求償100萬,並提出否認婚生子女告訴。

根據親子鑑定報告顯示,阿興是黃女與朱男親生兒子,吳男不滿,朱男當時明知黃女是有配偶的人,卻在婚姻關係還存續時,2人往來過密,甚至發生性行爲,還生下阿興,因而請求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法院審理,黃女表示,與吳男長期分居,獨自帶長子住高雄,懷孕期間,吳男有來兩三次探視長子,也知道我懷了別人的孩子,我也有去吳家,向吳男表示阿興不是他的孩子,阿興出生後要去更改阿興的身分,阿興現在已經2歲多,吳男才提請求賠償,已超過法律時效。朱男則表示,吳男請求金額過高。

吳男向法官表示,我一直覺得阿興就是我的小孩,黃女並沒跟我說,阿興不是我的小孩。協議離婚時,有約定長子給我帶,阿興給黃女帶。我每次去高雄找黃女都有性行爲,不會懷疑小孩不是我的。

黃女沒有告知我要提否認子女之訴,如果有講,我聽到不會生氣嗎?我可以直接去提告,爲什麼那時候沒有提告。我是因爲家人在去年(111年)6月左右,在FB看到阿興長得有點不像我,我111年8月纔去提告非婚生子女之訴。今年2月10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法官審酌,阿興非黃女自吳男受胎所生的婚生子女,阿興親生父親確認是朱男,足證黃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朱男發生性行爲,並生下阿興,已屬逾越交友份際,也逾越有配偶之人所能忍受範圍,2人行爲嚴重破壞吳男維繫婚姻之基礎與信賴,黃女、朱男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認,因侵權行爲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爲時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官認定,吳男請求時間並未超過時效,考量彼此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日前判決,吳男請求精神慰撫金以40萬元爲適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