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聯合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
本文轉自:人民日報
《 人民日報 》( 2024年10月20日 第 03 版)
本報北京10月19日電 (記者邱超奕)記者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獲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日前聯合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自2025年1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經鑑定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按月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暫行辦法》提出,病殘津貼月標準和支付期限根據參保人員申領病殘津貼時的年齡、累計繳費年限等確定。病殘津貼月標準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時同步調整。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領取病殘津貼,按國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領取病殘津貼期間,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繼續就業並按國家規定繳費的,自恢復繳費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
《暫行辦法》要求,申請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應持有待遇領取地或最後參保地地級(設區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機構作出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