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若亞開心釋憲成功 感謝大法官

林若亞2006年申報所得稅時,認爲2005年收入新臺幣30萬元全花在治裝等工作必要費用,等於沒賺到錢,以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扣除相關必要費用,申報無須繳稅,但國稅局指其收入是薪資所得,不得列舉扣除,林若亞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審理該案法官認爲所得稅法相關條文有爭議,爲林若亞收入算薪資所得或是執行業務所得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解釋,認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薪資所得不能像執行業務所得一樣扣除必要成本違憲,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佈日起2年內檢討修法。

林若亞晚間透過經紀人表示,一開始聽到消息還搞不清楚狀況,後來接獲律師通知才弄明白,事隔多年,沒想到可釋憲成功,真的很開心,也很感謝大法官及法院做出公正明智判決。106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