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聽土地迫遷者心聲 陳椒華:杜絕不當徵收!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與全臺灣數十個自救會,共同召開記者會與修法公聽會,要求政府土地徵收案,應當召開聽證會。(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與全臺灣數十個自救會12日共同召開記者會與修法公聽會,要求政府土地徵收案,應當召開聽證會,以維護程序公正與公開之原則,針對不必要的開發案徵收,請政府協調解決。

陳椒華表示,今天聆聽數十個自救會心聲,大家面臨的土地徵收爭議不同,請政府單位瞭解並協助解決爭議,她個人將推動所有土地徵收應舉辦聽證會,針對《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中特定農業區應舉辦聽證會外,將提出全部土地徵收皆應舉辦聽證會,也要進一步推動一般徵收及區段徵收違反人權處,應修法廢除。至於行政程序法未明確規定應實施聽證部分,亦應修法改進。

過往全臺各縣市包含都市計劃、都市更新、土地徵收、市地重劃案件,無論是強徵土地或者強拆民宅皆影響人民生計與生活重大改變,土地徵收條例更應審慎針對各爲徵收案件的公益性、必要性及是否適當與合理與最後手段原則詳訂皆應召開聽證程序之規定。爲更強化各政府層級對於徵收案件與市地重劃等土地政策做法律責任的承擔,土地徵收條例之修法刻不容緩。

臺灣自2009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兩公約施行法,賦予兩公約國內法律效力,力求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以來,其中兩公約內「適足居住權」的精神仍並未獲落實於行政部門當中;且過往,華光社區迫遷案更甚而引起國際人權專家親自來臺針對兩公約內國家報告制定專法解決強制驅離問題給予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至今也亦未獲重視。甚而發生部份地方政府與相關主責機關採行「公法遁入私法」之手段,採取《民法》物上請求權對非正規住居者訴請遷離及給付不當得利,產生諸如在居住和財產分離的大觀社區、紹興社區與共和新村眷村改建迫遷案之爭議。

不僅非正規住居者的權利受到剝奪,擁有自身財產具備產權者卻也面臨到土地與家屋遭到徵收與強拆的命運,目前正面臨強拆命運的反臺南鐵東移案不同意住戶仍堅持抗爭當中。受迫遷自救會仍齊心盼望獲得召開聽證會之程序,落實論辯式民主制度,對於各類徵收案件之公益性、必要性與最後手段原則做全面的辯證。

雖然經查臺灣目前既有對於土地徵收應聽證會之法律條文,《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內容有訂定: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二、行政機關認爲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而《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針對應召開聽證會之限制,則僅有針對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覈定爲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產生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對於他種土地如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內非特定農業區之劃定使用分區的徵收案,並無法律明文明確載明若土地徵收產生爭議時,乃應當舉行聽證會之強制力

法條載明行政機關認有必要者,舉行聽證,然行政機關應當倚靠何種基準與如何判斷足認有其舉行聽證之必要性,並啓動聽證會的要件相當地模糊,諸多土地被徵收的不同意戶皆不可得能夠召開聽證會的機會,致生後續爭議的延續。爲實踐人民應當獲得適足生存空間之精神,土地被徵收戶理應擁有更妥適之行政程序規劃,以達人民安居樂業願景

反南鐵東移自救會長陳致曉會後指出,臺南市政府表示會與鐵道局協調「南鐵陳家原屋保留」,他拭目以待、嚴密要求兌現承諾。

臺灣土地正義行動聯盟理事長陳致曉表示,臺灣土地掠奪案件之侵害人權除了在個別案件的計劃內容違反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審議程序缺乏行政聽證而致虛僞外,在強拆迫遷過程總是藉由強拆令與大批警力怪手脅迫居民同意,亦明顯違反民法第92條。整個迫遷過程缺乏官民平等對話與誠致協商,嚴重踐踏居民人格與尊嚴。

臺灣土地正義行動聯盟理事長、反南鐵東移自救會長陳致曉,會後指出,臺南市政府代表發言的地政局地籍科科長鬍純英,在12日陳椒華立委「土地掠奪案公聽會」中表示,臺南市政府會與鐵道局協調「南鐵陳家原屋保留」、各單位長官形成共識後將與居民討論!他拭目以待、嚴密要求兌現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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