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漏水樓下遭殃,房東與租客被判共同擔責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12月12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昌平法院”)通報了一起出租房壁掛爐漏水致樓下鄰居家被淹受損的案例,最終房東和租客分別被判承擔70%和30%的責任。

租住於昌平某小區的宋某回鄉過年期間,屋內壁掛爐爆裂漏水,導致樓下鄰居趙某家被淹,房屋屋頂、牆壁及傢俱不同程度受損,被褥被水浸泡無法使用。

趙某遂將房東於某、租客宋某訴至法院,要求二人賠償裝修受損修復賠償款、房屋租賃費、空置費等。

於某表示其對房屋使用期間的狀況並不瞭解,且其與宋某的合同明確約定,在房屋出租期間導致的損害應當由租戶承擔責任,本次漏水是宋某未及時斷水造成的。宋某則稱,其承租房屋的壁掛爐已達到國標報廢年限,於某作爲房東應當保證房屋能正常使用,但房東只維修不更換,因此應由於某承擔侵權責任。

經趙某申請,法院委託鑑定公司對趙某房屋因漏水導致裝修受損需要修復部分的修復方案和修復造價進行了鑑定。經鑑定,工程造價爲27264元。

昌平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本案是由趙某房屋漏水引起的損害賠償,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造成趙某房屋漏水的原因是於某房屋壁掛爐管道爆裂。於某作爲房屋使用權人,其應當保障房屋屋內設施的安全性和可使用性;宋某作爲漏水發生時該房屋的使用人,對於屋內設施設備有妥善使用的義務。

從本案查明的情況而言,於某房屋內壁掛爐使用年限較久,已達到報廢年限,且在本次漏水事故發生前經過多次維修,該壁掛爐本身存在損壞的風險,因此於某對漏水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法院酌情確定其承擔70%的責任;而事故發生時,宋某未關水關電,其對漏水事故的發生亦應承擔一定責任,法院酌情確定其承擔30%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於某賠償趙某房屋維修費、鑑定費、房屋空置損失等共計44564.8元,宋某賠償趙某19099.2元。

編輯 甘浩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