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太吵!恐怖鄰偷信用卡、水費帳單 掃描建檔放「仇人資料夾」
▲李男竊走鄰居信件,還掃描建檔,存放在「仇人」資料夾中。(示意圖/記者鄺鬱庭攝)
記者莊智勝/臺中報導
臺中某社區一名李姓男子因不滿上方住戶黃姓夫妻制噪音騷擾,竟到社區住戶信箱區域,徒手將黃男信用卡帳單、以及黃妻水費通知單竊走,並掃描進筆記型電腦中,還建立資料夾稱「仇人」,全案經警方持法院搜索票查扣電腦後始知上情。臺中地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李男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李不服,上訴到最高院,但仍遭駁回,維持一審判決。
判決書指出,李男與黃姓夫妻爲同社區鄰居,黃姓夫妻爲李男上層住戶,但李長期認爲樓上製造噪音而心生不滿,遂於某日前往社區住戶信箱區域,挾怨竊走黃男信用卡帳單、以及黃妻水費通知單,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拆開封緘,並將附有個人資料的信函掃描成電子檔,存放於筆記型電腦中,還特地建立了名稱爲「仇人」的資料夾存放電子檔。
後黃姓夫妻發現帳單無故遺失,向信用卡公司及自來水公司確認,信件均有寄出,追查後才發現逝李男竊走,報警後由警方持搜索票進入李男住家搜索,查扣電腦後發現電子檔,全案才因此曝光。
對此李男辯稱,是社區管理員誤將黃姓夫妻信件分送到他的信箱中,他拆完信才發現是鄰居的帳單,「我有習慣把帳單掃描,我覺得都已經掃描了,就沒有想要刪除。」
臺中地院法官審酌,依照常理,誤拆鄰居信件發現後應會立即歸還,但李男卻沒這麼做,不但掃描建檔,還歸類到「仇人」下、署名黃女的資料夾中,足見李男已知帳單系黃姓夫妻所有,如此「蒐集」他人個資行爲已經觸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李男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並將該檯筆電、以及2個隨身碟沒收。
李男不服判決,上訴至二審、三審,請求在刪除檔案後歸還筆記型電腦,或至少讓他複製取回電腦內存之其他個人檔案。但最高院法官認爲,依《刑法》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爲人者,得沒收之」,因此維持一審判決,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