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不平害摔斷腿 北市府拒認錯遭法官打臉 判國賠女騎士34萬元
詹姓女子102年9月間騎乘機車,行經臺北市中山北路五段與中正路交岔口時,因爲該處路面有坑洞,且未放置警告標誌,詹女騎經坑洞處重心不穩摔車,造成左大腿開放性骨折、四肢多處擦傷,出院後仍無法工作,得持續回診治療,氣得申請國家賠償。士林地院認爲,此案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確實有疏失,判賠34萬4251元。
詹女提告指出,車禍後她須持續前往聯合醫院陽明院區回診治療,除了支出醫療費用2萬餘元外,薪資也損失了11萬餘元,另外要求賠償精神損失23萬餘元,合計求償共37萬2993元。
新工處答辯,該路口的路面破損,是因爲士林紙業管線脫漏所導致,在發現後已經進行臨時修補,並通知士林紙業也應立即修復,可見在防止損失發生已善盡責任,管理上並無缺失;此外經委外公司定期巡查及維護結果,僅在102年9月1日及6日曾接獲該處有道路輕微破損,認爲坑洞是偶發事件,並非新工處怠於巡查養護所致。
新工處並指出,詹女出車禍的該路口坑洞破損深度不大於2公分,損壞程度輕微,可經過目視來察覺,符合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養護手冊所定「可暫不爲養護措施」的情形,且案發當時爲上午十點,正處於白天上班時間、視線良好,應該沒有閃避該坑洞之困難,認爲摔車事故跟路面破損不具因果關係,縱使有關係對方請求的賠償金也不合理。
但士林地院法官認爲,根據當天到場處理的員警證稱,現場並沒有擺放警示標誌,新工處明顯有疏失,但因爲詹女請求薪資損失包含3萬餘元的非經常性薪資,認爲應該扣除,判決新工處須賠償34萬42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