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島監獄受刑人辱罵護理師「鮑魚」 依妨害公務判刑3月
綠島監獄受刑人阿德(化名)因在就診時辱罵護理師「鮑魚」。(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綠島監獄受刑人阿德(化名)因在就診時辱罵護理師「鮑魚」,被控妨害公務罪遭判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但他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法院審理後認爲阿德罪證確鑿,駁回其上訴。全案定讞。
阿德於111年3月1日上午10時許,在綠島監獄醫務室就診時,因對林姓護理師不滿,竟以「X你娘X掰戴奶罩」「鮑魚是嗎?急着舔鮑魚是嗎?」等不堪言詞辱罵,並在醫務人員制止後仍持續發言,造成護理師執行公務受阻,就診程式被迫中斷。
法院判決指出,阿德的言詞明顯具有侮辱意圖,已構成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阿德不服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並聲稱護理師並非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且現場錄音錄影爲非法取得。對此,法院指出,林女確實具有公務員身份,錄音錄影則是基於監獄戒護需求取得,合法且具證據效力。
此外,阿德辯稱其患有精神疾病,錄音錄影侵犯其權益,但法院要求其提供醫療診斷證明,他卻未能提出相關證據,顯然無法證明符合精神衛生法對病人的定義。法院並強調,錄音錄影符合監所規定,並非非法取得。
法院勘驗現場錄音錄影檔案後確認,阿德在場出言不遜,辱罵護理師的言詞含有明顯侮辱意味,與其辯稱用詞無侮辱意圖的說法不符。此外,阿德聲請調查的證據經審查後與案件無關,法院亦未採納。
法官認爲,阿德雖辯稱自己患有精神障礙,要求法律扶助,但法院審查後認定其身心狀況不影響完整陳述能力,無需指定辯護人。綜合以上情節,原審判決事實清楚,量刑適當,駁回其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