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二審 擬增不得實施無法律依據罰款
大陸《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24日進行立法二審,新增內容包含如不得實施無法律依據罰款等。(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日前大陸國家習近平召開民企座談會之後,讓《民營經濟促進法》的立法動向更受關注,該草案二審稿24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值得關注的是,該草案二審稿更增加規定,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營經濟組織收取費用,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不得向民營經濟組織攤派財物,進一步突出法治保障。
根據新華社報導,從24日草案二審稿中看到增加多項規定。第一是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與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不溯及既往,但爲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二是針對同一檢查物件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儘可能合併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檢查範圍;第三是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營經濟組織收取費用,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不得向民營經濟組織攤派財物。
此外,還新增規定大陸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情況。有關行業協會商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爲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提供資訊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