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強推反滲透法 如何批港基本法23條

香港立法會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即基本法廿三條,以下簡稱《基本法》),因曖昧「撐香港」被看破手腳的蔡政府忽然積極動員反應,看來是想累積執政正當性,但只要比較蔡政府二○一九年底制定《反滲透法》(以下簡稱《反法》)經過,就會發現蔡政府跟他們塑造出的港府形象,其實也是一家親!

《基本法》新增五大類危害國安的行爲規定,限於篇幅,僅談「境外干預罪」。據港府說法,嫌疑人必須同時符合三條件:一、配合境外勢力;二、使用不當手段(例如明知而作出關鍵失實陳述、使用暴力等);及三、意圖帶來干預效果(例如影響政府履行職能,或干預選舉等),纔可能觸犯此罪。

至於綠營大內宣批評,大致是說港府制定的國安罪行定義籠統、動輒得咎,以及在中共命令下港府僅花不到兩週時間完成三讀,反映中國政府對香港自主的踐踏。

然而,綠營制定《反法》有比較高明嗎?二○一九年完全執政的民進黨團不顧草率立法之議堅持排審及於十一月底召開公聽會。主持會議的召委稱當時相關法案有八種版本,再加上民進黨新提版,結果隔天草案就逕付二讀,多元聲音都是陪演罷了。

隨即蔡總統喊話,要在該年底通過《反法》。會訂於此時,是因爲《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綜觀整個過程,理當分立制衡的立院完全聽從行政意志指揮。

這樣的立法品質出了什麼問題?主要也是在定義籠統、使人動輒得咎。僅看《反法》第二、三條:武力對峙、非和平手段、政治目的、指示、委託、資助…等太多名詞缺乏精確定義,甚至從未在其他法條中用過。而港府的境外干預罪,嫌疑人還要三條件纔可能觸法,但大家去看《反法》要件即知,民衆可能很容易就會遭偵辦。

事實上,也確有檢調輕率動手了。今年選前大規模約談上百名里長、民衆,甚至聲請羈押禁見,但絕大多數遭法院駁回。足證該法條在臺應用已臻濫權恐嚇程度。這麼倉促含糊的立法,民進黨批評港府的同時,不會覺得不好意思嗎?

綠營敢如此,主因恐怕是來自於多數人民的麻木短視。政府大多隻敢拿少數人開刀,多數人事不關己就無所謂。如此心態,其實與戒嚴時期一般人民類似,差別只在白色恐怖高峰時,當時對岸武力威脅切實可聞,現以和平攻勢爲主,所以政府還有選舉操弄空間。但既有大量文獻呈現過去受刑者與家屬的悲慘一面,現在人民卻仍沒感覺,難怪德國哲學家黑格爾會說,「人類從歷史中學到的唯一教訓,就是人類沒有從歷史中吸取任何教訓。」

聽過《反法》通過後從事兩岸交流的臺商與部分里長的呼籲,再對照民進黨政府的義正詞嚴,面對我國安法令相關問題,臺灣人民不該袖手旁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