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就關稅法答記者問

來源:新華網

新華社北京4月26日電 題: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就關稅法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關稅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就關稅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制定關稅法的背景與思路是什麼?

答:關稅是以進出口貨物和進境物品爲徵稅對象,由海關在進出口環節徵收的稅種。關稅徵收事關國家主權和利益,既是財政收入重要來源,也是實施宏觀調控和貿易、產業政策的重要手段,在服務大局等方面也發揮着重要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關稅法律制度建設持續加強和完善。近年來,關稅領域出現了新情況新變化,有必要在總結進出口關稅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制定關稅法。一是立法法明確要求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需要制定法律。二是爲積極有效應對國內國際形勢變化,需要在完善關稅制度的同時,強化關稅作爲國內國際雙循環調節器的作用,豐富法律應對措施。三是按照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有關要求,需要及時將關稅徵收管理有關成熟經驗做法上升爲法律制度。

關稅法的出臺,對於發展對外貿易、擴大制度型開放、推動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是落實稅收法定改革任務的一項重要舉措。

問:關稅法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關稅法共七章72條,主要包括:

一是堅持黨對關稅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關稅工作管理體制。明確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以下簡稱稅委會)關於稅目、稅率的調整權限以及關稅徵收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是明確關稅適用範圍。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准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境物品,由海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關稅。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境物品的攜帶人或者收件人,是關稅的納稅人;適應跨境電商發展要求,對相關領域扣繳義務人作出明確規定。

三是規範關稅稅目稅率的設置、調整和實施。明確包含關稅稅目稅率表的進出口稅則,是本法的組成部分;明確關稅稅率的種類,包括進口環節的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出口環節的出口稅率,涵蓋進出口環節的關稅配額稅率、暫定稅率等;規定各類關稅稅率的適用規則和調整機制。

四是完善應納稅額、稅收優惠和特殊情形關稅徵收等制度。規定關稅採取從價計徵、從量計徵、複合計徵方式計算應納稅額,維持現行關稅計稅價格的確定規則;明確免徵、減徵關稅項目,並授權國務院根據維護國家利益、促進對外交往、經濟社會發展、科技創新需要或者由於突發事件等原因,制定關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維持現行相關政策安排,對減免稅貨物、保稅貨物以及暫時進出境貨物、物品等特殊情形的關稅徵收作出規定。

五是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健全完善關稅徵收管理制度。明確關稅徵收管理可以實施貨物放行與稅額確定相分離的模式;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按照規定選擇海關辦理申報納稅;將實踐中允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彙總繳納稅款的做法上升爲法律規定;將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時申請退稅的期限由1年延長爲3年;明確海關發現多徵稅款的應當及時退還納稅人等。

六是統籌發展和安全,充實關稅應對措施。在維持現行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等關稅措施、徵收報復性關稅措施的同時,增加規定對不履行與我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的最惠國待遇條款或者關稅優惠條款的國家和地區,可以按照對等原則採取相應措施。相關措施將以符合我國在有關國際條約項下義務的方式實施。同時,爲確保相關措施的實施效果,明確對規避本法第二章、第三章有關規定,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而減少應納稅額的行爲,國家可以採取調整關稅等反規避措施。

問: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發佈的安排有何考慮?

答:《稅則》主要對關稅的稅目、稅率以及稅目、稅率的適用規則作出規定。《稅則》作爲關稅法的附件,是關稅法的組成部分。同時,關稅法註明《稅則》由稅委會發布,並授權稅委會對依法進行的《稅則》調整予以發佈。按照上述規定,關稅法表決通過後,正文部分按法定程序由主席令予以公佈並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中國人大網上刊載;《稅則》作爲關稅法的附件,由稅委會發布。

這樣安排有以下考慮:一是,根據立法法,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稅則》是關於關稅具體稅目、稅率及其適用規則的規定,必須在法律中作出規定。將《稅則》作爲關稅法的附件,明確《稅則》是本法的組成部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一併審議通過,體現了立法法的要求。二是,考慮到《稅則》篇幅過大、技術性強、變化頻繁,目前通過有關政府網站發佈。因此,關稅法規定稅委會履行定期編纂、發佈《稅則》等職責,授權稅委會在本法通過後,發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稅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