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來二手車 竟是事故車 法院判決:商家“退一賠三”

原標題:買來二手車 竟是事故車 法院判決:商家“退一賠三”

購買二手車好處不少,譬如經濟實惠,價格便宜;被碰不心疼,配件易買到……但購買二手車的弊端也很明顯,耗時又耗力不說,還可能買到問題車輛。近日,萬柏林法院就受理了一起二手車糾紛。

買了輛二手事故車

原告小陽(化名)是一名“老爺車”愛好者。2023年9月11日,小陽在某二手交易平臺上偶然看到,本案被告、網友球球(化名)發佈的一款小型轎車(案涉車輛)恰巧是小陽喜歡的車型。

小陽立即聯繫球球,詢問該車的具體情況。球球讓小陽關注另一個短視頻平臺“××二手車”,其發佈的視頻中有該車輛的詳細介紹。

小陽非常喜歡這輛車,經過協商,球球以52000元(包括物流費2000元)的車價將該車賣給了小陽。2023年9月12日,小陽分兩次向球球轉款52000元,球球通過微信向小陽出具車輛買賣協議書,協議寫明:“賣方爲某二手車有限公司,協議價格5.2萬元。賣方自願將2004年××車賣給買方……備註:保證車輛無事故、無水淹、無火燒,包物流到太原。”球球在賣方處簽字確認。

2023年9月17日,小陽收到車後到太原某汽車維修公司進行維修保養。維修人員發現,該車有明顯問題,懷疑該車是一輛事故車,於是告知小陽。小陽同日聯繫球球及其公司溝通車況,未果。

2023年10月16日,小陽單方委託某道路交通鑑定評估公司,就該車輛是否爲事故車進行鑑定。該公司2023年11月1日出具鑑定書稱:根據《乘用車鑑定評估技術規範》等相關標準,號牌號碼爲××××××號××牌小型越野客車存在事故痕跡,經過二次噴漆修復、鈑金修復、焊接修復,屬於重大事故車。小陽爲此支付鑑定費10000元。

拿到鑑定結果後,小陽認爲自己購買的車輛明顯屬於事故車輛,被告故意隱瞞上述情況,存在明顯欺詐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

爲維護自身權益,小陽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解除其與被告球球、被告××二手車有限公司之間的車輛買賣協議,請求判令二被告返還其購車款及相關損失,並判令二被告按三倍購車款賠償小陽。

法院判決三倍賠償

萬柏林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某二手車有限公司作爲專業從事汽車銷售的公司,應當對其所售車輛具有清晰明確的認知,真實全面宣傳案涉車輛。作爲銷售方,該公司在車輛買賣合同中標註“保證案涉車輛無泡水、無火燒、無重大事故”是促成雙方達成買賣合意的因素之一,但卻向原告交付了重大事故車,該隱瞞行爲足以使原告小陽因獲得的商品信息不夠全面而作出相反的決定。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對於小陽請求解除買賣合同的訴求,萬柏林法院予以支持。

由於該公司在主觀上虛假宣傳案涉車輛情況,存在欺詐的故意,客觀上向小陽交付的車輛爲重大事故車,實施了欺詐行爲,構成消費欺詐。原告小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主張以購買車輛價款的三倍作爲增加的賠償金額,於法有據,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萬柏林法院最終依法判決:解除原告小陽與被告某二手車有限公司簽訂的車輛買賣協議書;某二手車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小陽購車款50000元;小陽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案涉車輛退還給某二手車有限公司;某二手車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增加賠償原告小陽購買汽車價款的三倍損失,即150000元。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在二手車交易市場中,賣家有責任和義務向消費者提供車齡、里程、維修記錄等車輛基本情況,還應向消費者提供完整的車輛信息,以便覈查是否有待處理的違章記錄,避免消費者接手前任車主遺留問題。消費者也應該不斷提高依法維權意識,在購買二手車後應謹慎詳細查驗車輛是否存在瑕疵,發現問題要及時提出異議,要保留好購車所付各項費用的消費憑證;對於購買車輛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可要求賣家作出相應承諾,並將承諾記載於合同條款中;面對經營者的欺詐行爲,要勇於拿起法律武器,堅持以“退一賠三”的方式維護自身權利。

來源:太原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