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傾斜屋判賠 求償房仲也敗訴

鄭姓女子委託不動產仲介公司賣出一棟房屋,後因買家發現房屋傾斜,被判決應減少價金125萬多元,鄭女要求仲介公司連帶賠償損失,臺南地方法院判她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鄭姓女子委託不動產仲介公司賣出臺南一處房地,後因買家發現房屋傾斜,經法院判決應減少價金125萬多元確定。事後,鄭女以仲介未提起房屋有傾斜疑慮,害她受損害,要求賠償減少的價金。不過,法官認爲,減少價金後的價格,纔是該房地的合理交易價格,鄭女沒有實際損失,判她敗訴。

鄭女主張,2020年4月委託不動產仲介經紀公司銷售屋齡33年房地,最後以730萬元賣給張姓男子。雙方約定交屋時,張男發現地板似有下陷,懷疑房屋可能傾斜,委託臺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鑑定,發現傾斜率1/138,建議應施作房屋傾斜扶正工程,工程費用爲一樓地坪修復費用10萬5412元、房屋傾斜扶正費用157萬2034元。

張男爲此提起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之訴,並經臺南高分院判賠125萬4140元確定。鄭女也以仲介公司有重大過失,向臺南地院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要求仲介公司連帶賠償她的損失。

鄭女主張,張男曾反映房屋有裂縫,擔心結構安全,仲介理應建議對房屋進行結構鑑定,或向買賣雙方告知房屋可能存在傾斜疑慮,但仲介未檢查房屋是否傾斜,也未向她報告此一疑慮,僅要求她儘快簽約,有重大過失。

仲介主張,買賣雙方發生房地傾斜瑕疵糾紛調解時,張男曾要求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但鄭女不同意,足證對方已知有傾斜瑕疵;至於法院判決房地應減少的價金,系因房屋有傾斜瑕疵的價值損失,不可歸責仲介公司。

臺南地院認爲,鄭女主張受到的減價損失,系以無法實現以730萬元出售房地爲根據;但高分院判決明白指出減少價金後的價格,纔是房地市場合理交易價格,鄭女並沒有實際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