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上訴法院認定Corellium符合合理使用 Apple再吞敗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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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慈真/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案[1]上訴人Apple主張被上訴人Corellium:(1) 直接侵害iOS之著作權;(2) 直接侵害Apple應用程式圖示與桌布之著作權;(3) 構成對iOS之輔助侵權。聯邦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僅就第(1)項維持原判,亦即Apple敗訴,並以「未另審查而裁判」爲由,廢棄地方法院就第(2)及(3)項所爲之判決,發回重審。

利用之目的與特性

● 轉化性

轉化性(transformative)著作可說是位處「合理使用原則限制著作權以保障自由空間(breathing space)」的核心地帶,因而其重點在於檢視利用行爲是否僅具替代性,或是增添新元素、改變用途或特性以傳遞新的表達、含義或訊息?相較於iOS,Corellium的虛擬化軟體「CORSEC」有幾點明顯不同,包括:

具體來說,CORSEC可協助研究者剖析程式、察覺漏洞並探索可行的修補程式,不僅開創安全性研究的新局面,同時實現了著作權制度所尋求的創造性進步;若以Google案[2]比擬,幾乎是如同Google利用Java程式碼打造極富創造性的Andriod平臺那般(儘管Google從Sun Java API複製了約11,500行宣告程式碼)。

再者,CORSEC允許研究者即時視覺化iOS進程,或凍結進程以供研究,隨意推進或回溯時間以密切監控系統活動,以及從同一起始點執行多項實驗;若以Authors Guild案[3]比擬,正如同Google Books搜尋引擎允許研究者透過自選詞彙爬梳書籍,找出相關文獻並查看相關頁面摘錄(snippet),以及瞭解所選詞彙在不同時期的使用頻率 — 兩者都是透過提供iOS/書籍的「相關資訊」來增進公衆知識。

上訴法院在此駁斥Apple提出的三項質疑:

(1) CORSEC並非精準複製

分毫不差地複製原著作並轉換成不同格式(例如紙本轉爲數位、CD轉爲mp3),確實不符合轉化性,但本案情形並非單純以不同格式重新包裝(repackaged)原著作:CORSEC除新增功能外,也允許研究者修改信任快取,藉以安裝新程式並執行模糊測試(fuzzing)找出程式碼漏洞,或進行其他安全性研究。

(2) 安全性研究屬於轉化性用途

Apple雖宣稱研究者長久以來皆是使用Apple授權的iOS版本工作,惟此番說法如同「學者可至圖書館利用關鍵詞彙查找書籍,因而Google Books搜尋引擎不具轉化性」一般不合理;況且,CORSEC確實新增零售iOS所無的功能,有助於提供安全性研究的效率。

(3) 利用行爲往往非單一目的

轉化性有無之關鍵在於「轉化性利用是否可被合理感知」,而非「新產品的唯一用途是否具轉化性」。更何況,著作鮮少僅具單一目的,例如Campbell案[4],模仿歌曲雖具轉化性,但與原著作同屬於娛樂性創作;又以Google案爲例,儘管Google利用/Oracle創造Java程式碼的理由雷同,皆是使允許程式設計師利用捷徑完成任務,然而,Google產品另有爲程式設計師創造出「可供智慧型手機環境運用的極富創意的創新性工具」的目標— 即使利用行爲有部分目的與原著作相似,仍無法否定其轉化性用途。

● 商業性

儘管非商業性/商業性通常被視爲支持/不支持合理使用分析,但並非決定性因素,有衆多合理使用事例顯然屬於商業性,包括新聞報導、評論、表演、戲仿(parody)等。換言之,利用行爲不因涉及商業性而改變具轉化性之事實,而且越具轉化性,商業性的影響力便越小。

著作之本質

越具創造力的著作,越接近著作權制度保護核心,其保護範圍也越寬 — 亦即利用行爲越難主張合理使用 — 相對地,偏屬資訊性或功能性的著作保護範圍較窄,合理使用抗辯的運用空間自然也越大。

譬如iOS,系用以運作消費者電子裝置的電腦程式,儘管已融入不少創新表達形式,但仍無法改變「與諸多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概念緊密結合」的功能性本質,因而離著作權保護核心較遠,合理使用範圍較大。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佔整體著作之比例

本項因素旨在從利用之目的及特性檢視,利用者是否過度複製原著作(以致竊占其市場)?CORSEC既旨在進行安全性研究,找出程式碼錯誤並偵測脆弱性,確實有必要複製整個iOS。上訴法院更進一步駁斥Apple提出的三項質疑:

(1) 不適用Fox News案見解

Fox News案[5]所牽涉問題爲「是否大量複製」,但本案卻是涉及「是否爲合理之轉化性使用」,縱使完整複製,亦是合於利用目的(且合理)而不具替代性。況且,CORSEC並未虛擬出iOS潛在消費者所欲購買的整個產品,使用者無法執行通話、簡訊、拍照等功能。

(2) 無法針對個別需求提供特定內容

根據Authors Guild案[6]見解,合理使用並未要求創作者「採用效率最低之解決方案」,或爲迴避侵權責任而「白費工」,因此,Google既無法也不必要針對研究者個別需求提供特定內容;更何況,Google無從得知潛在研究者可能感興趣的領域,自然必須提供大量書籍供其篩選 — 極其明顯,CORSEC使用者亦是處於類似情境。

(3) 有必要複製IPSW檔案

Apple陳述與Corellium專家證詞均已指明,爲提供實際的研究環境,CORSEC必須利用整個iOS,無法只挑選其中幾個部分加以模擬。

利用對於著作其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 對原著作市場影響不大

(1) CORSEC欠缺市場替代性

本項因素的核心問題並非「判斷原著作人是否因利用行爲蒙受潛在損失」,而是「考量到若所有人皆如此利用所造成的損害,是否將導致重大經濟損害,進而打擊原著作人創作意願,阻礙著作權制度旨意之實現」。

由於CORSEC無法執行多項消費者導向功能,並非真實iPhone所搭載iOS的合理替代品;再者,相較於銷售數量超過20億的iOS裝置,CORSEC不但所費不貲(高達數十萬美元),迄今僅售出40個左右,也未如Apple那般每年推陳出新,實難以認定會造成重大經濟損害而損及創新誘因。

(2) 原著作市場係指iOS市場

儘管Apple宣稱CORSEC足以取代實體裝置機架(rack)進行軟體開發與測試,而損及iPhone市場利益,但本案涉及侵權爭議的是iOS而非iPhone,後者屬於截然不同的市場;即使勉強將之納爲相關市場,無法通話、傳訊或執行其他功能的CORSEC如何能使該市場蒙受重大損害,也只能說是純屬臆測了。

● 對衍生著作市場影響不大

(1) 衍生性與轉化性之界定基準

基於合理使用原則,原著作人不因擁有著作權而得以控制公衆對其著作之評價,亦即,其無權將手伸入轉化性市場(transformative market)加以干涉。根本原因在於,轉化性利用不會取代原著作,亦不太可能滿足消費者對原著作之需求。

儘管如此,衍生性與轉化性兩者之界線並非始終清楚明瞭,只是也非毫無基準可循。一般來說,衍生性利用包括翻譯原著作、將其改編爲電影或戲劇、或重新編排爲電子書或有聲書等;轉化性利用則包括將原著作用於批評、評論、新聞報導、教學、學術或研究等目的。

根據Apple陳述,其與CORSEC處於競爭關係的iOS衍生著作包括下列安全性產品:

CORSEC不僅爲iOS增添新功能,更可說是具備不同用途及特性的創新性產品,自當屬於轉化性利用。畢竟,著作權制度旨在刺激新創作,而非賦予原著作人一手掌控所有市場的壟斷權利,更遑論禁止他人產出用以研究原著作人產品的轉化性創新成果。

又以Authors Guild案爲例:書籍作者雖宣稱擁有創造搜尋資料庫(如同Google Books)之衍生性權利(derivative right),惟該案法院予以駁斥並指出:衍生著作必須涉及「形式改變」(例如書籍改編爲電影),倘若複製原著作系用以提供「相關資訊」,則屬於轉化性利用,並未落入原著作之衍生性市場(derivative market),原著作人無權壟斷他人提供有關其著作資訊之方式 — 同樣道理,Apple亦無權壟斷旨在提供iOS相關資訊的轉化性研究工具。

(2) 潛在惡行並非有力證據

至於Apple宣稱Corellium利用行爲損及公衆而未提供補償性利益(countervailing benefit),再加上不法份子可能利用其產品爲惡,上訴法院強調,這僅是純屬假設的說詞,無法證明 CORSEC對公益有害。

結語

誠如上訴法院所言,衍生性與轉化性之間的界線並不分明,此點在本案判決作成後10天出爐的AWF案[7]中尤其明顯,甚至引發最高法院兩派意見的論戰。不難發現,公衆福祉在合理使用判斷中有着難以撼動的重要性,縱使有時不免對原著作人經濟利益造成影響,然而,這正是體現了著作權制度藉由「經濟誘因」作爲「促進公益」手段的立法精神。

附帶一提,2023年12月,雙方已就剩餘爭點達成和解,整個著作權訴訟至此正式告終。

備註:

Apple Inc. v. Corellium, Inc., No. 21-12835 (11th Cir. 2023).

Google LLC v. Oracle America, Inc., 141 S. Ct. 1183 (2021).

Authors Guild v. Google, Inc., 804 F.3d 202 (2d Cir. 2015).

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510 U.S. 569.

Fox News Network, LLC v. TVEyes, Inc., 883 F.3d 169 (2d Cir. 2018).

Authors Guild v. Google, Inc., 804 F.3d 202 (2d Cir. 2015).

Andy Warhol Found. for the Visual Arts v. GoldSmith, No. 21-869 (U.S. May. 18, 2023).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博士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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