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華家族「影城」官司結果出爐 弟弟勝!姐姐敗
▲美麗華家族紛爭,一度影響大直影城暫停營業。(圖/資料照/記者黃彥傑攝)
大直美麗華影城因美麗華家族紛爭,一度暫時停止營業,事件告一段落,影城也重新恢復經營,至於還在打官司的商標權和服務契約部分,臺北地方法院30日宣判,美麗新娛樂公司與美麗華娛樂公司間的商標授權關係繼續存在,2家公司的服務契約關係,至2019年10月31日止也繼續存在。
美麗華家族第二代老四黃世傑成立的「美麗新娛樂公司」(簡稱美麗新)統籌大直、臺茂、皇家3家影城的行銷等事務。大直影城經營部分,則由美麗華百樂園集團下的「美麗華娛樂公司」(簡稱美麗華公司)負責經營,原董事長也是黃世傑。
但黃世傑於2018年3月,因皇家影城「競業」問題,遭撤換董事長職務,改由老三黃秋香擔任,並由前總經理特助張博凱,擔任大直影城總經理,美麗華公司同時片面解除與美麗新於2019年10月31日到期的服務契約。
根據判決,美麗新和美麗華公司間的服務契約,於2010年11月11日簽訂,內容爲黃世傑主導的美麗新有經營電影院的專業能力,因此美麗華公司委託美麗新提供經營服務,爲期3年,期滿前任一方未提出終止要求,期限自動延長。另於2011年2月1日,簽訂同意書,同意美麗新及其服務、管理的其他影城公司可無償對外使用「美麗華影城」、「Miramar Cinemas」商標權。
但家族經營權爭奪戰爆發,美麗華公司於2018年5月、6月間,對美麗新發出存證信函,要求終止服務契約。又於2018年5月3日,以存證信函終止同意授予商標權,避免美麗新藉此增加影城據點。
不過法官認爲,契約中明訂,不得單方面片面終止契約,除非遇重大違約事由,例如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因次判定,美麗華公司終止權的行使,欠缺契約或法律上的依據。
至於同意商標權使用部分,同意書中並未約定美麗新有任何給付義務,因此並沒有美麗華公司所主張,美麗新違背給付義務的情況,裁定商標授權關係繼續存在,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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