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片口罩賣近20元 檢認不算哄擡 業者獲不起訴

臺北地檢署

新北市某科技公司在疫情期間,被控在網購平臺以高價販售醫用口罩,獲利19萬3500多元,警方認爲科技公司林姓負責人涉嫌哄擡防疫物價,依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送辦,但檢察官認爲,業者在網購平臺銷售,需要相關成本,縱使每片口罩16至19元,高於口罩實名制每片5元,仍屬市場供需法則,而無哄擡情事,依罪嫌不足,將林男不起訴。

警方調查,林男明知疫情期間,行政院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公告防疫物資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大量囤貨或任意哄擡價格,竟於去年7月31日至8月14日止,以2盒售價1690元至1990元價格,在網購平臺刊登廣告販售醫用口罩,涉嫌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等罪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

林男辯稱,售價是考量成本、倉儲、物流、包材等費用,再加上利潤,由於產品在網購平臺上架、毛利共要抽20%,亦須經平臺審查後才能上架,且販售口罩是特殊色,1盒進貨就要500元,他販售1盒最高995元,扣除給網購平臺的抽成,利潤不高,還須負責運費、包材及承擔客戶退貨等成本,沒有哄擡、囤積情事。

檢察官認爲,疫情指揮中心去年6月放寬口罩徵用方式,採取實名制及廠商自由販售並行,至於自由買賣的價格由市場機制決定。民衆基於防疫考量,選擇以較高價格在網路或外送平臺下單購買,此交易模式不算是哄擡物價。

雖然林男出售口罩每片約在16.9元至19.9元,較實名制口罩每片5元爲高,但經消費者願意接受售價而下單,並無明顯不合理擡高價格情形,認爲只是市場供需法則形成之價格,林男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