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一罰二”,超600萬元!大信所申辯:不能因工作瑕疵、細節疏忽,抹殺全部工作

9月13日,證監會網站顯示,因涉及金正大(002470.SZ)年報審計項目,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簡稱“大信所”)被沒收業務收入201.88萬元,並處以403.77萬元罰款。

證監會認定,大信所出具的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大信所對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合併財務報表進行了審計,並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業務收入共計201.88萬元,簽字註冊會計師爲吳金鋒、高海濤。

此外,大信所在審計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時未勤勉盡責。證監會指出,大信所一是對金正大內部控制測試程序不完整,未發現金正大內控制度執行中存在的缺陷,對內控測試的評價結論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二是對部分審計證據的異常情況,未保持合理的職業懷疑並予以充分關注。

值得注意的是,證監會對大信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了在聽證過程中,大信所、吳金鋒、高海濤(以下統稱“申辯人”)的申辯表述,如“雖然存在工作中的瑕疵,但是申辯人確實對相關項目進行了審計”“申辯人在工作中存在一些疏忽,但是絕大部分工作還是勤勉盡責的,不能因爲某些細節方面的疏忽,而抹殺大信所的全部工作”。

申辯人還表示,其對金正大2018年年報出具保留意見,對於查處金正大造假行爲有重要作用和幫助,具有立功表現。此外,對於金正大內外串通和精心策劃的舞弊行爲,由於覈查手段有限及審計方法的固有限制,加之通常情況下函證、走訪等有效的外部審計程序在事實上失效,不可能保證所有錯報均被發現。懇請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減少大信所業務所得的認定。最後申辯人請求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罰。

證監會表示,本案在事先告知階段已充分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調查期間積極配合監管機構調查等情形,量罰適當。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決定對大信所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201.88萬元,並處以403.77萬元罰款。對吳金鋒、高海濤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