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團體:防疫隔離不是看見黑影就開槍 要符合科學、兼顧人權!
桃園機場入境旅客。(示意圖/陳麒全攝)
對於機組員與一般入境旅客的檢疫隔離措施,中華人權協會認爲,強制隔離使人民在一定期間內負有停留於一定處所,此已屬人身自由之剝奪。期待各地律師公會及法律扶助基金會共同協助受隔離者聲請提審,以防止行政濫權或懈怠,
根據近日媒體報導,機師工會自去(民國110)年底發動「提審運動」,認爲機組人員防疫管控規定限制人身自由,造成機組員與一般入境旅客不同之差別待遇,並指出《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58條之管控規定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指揮中心所訂相關法規違反平等原則,此外對機組員之檢疫規定亦違反比例原則。
機師工會並進一步表示,機組員之居家檢疫處分屬於行政行爲與行政目的自相矛盾、恣意與濫權的無效行政處分,依法聲請提審,請求立即實施PCR檢測,如爲陰性,立即釋放。
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 111 年1 月 21 日以111年度行提抗字第1號裁定認定,5+9居檢屬於「拘禁」無誤,受理提審聲請之法院,不能以該受拘禁者是拘禁於「旅館而非公權力處所」,或僅以「罰鍰之財產上不利益」使其順服強制措施,未令其遭受物理強制力拘束等等爲理由,就誤認人民已無拘禁的事實,而應發提審票使受拘禁人到法院陳述意見。
對此,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認爲,強制隔離使人民在一定期間內負有停留於一定處所,不與外人接觸之義務,否則將受相關處罰,此已屬人身自由之剝奪。
而人身自由爲個人基本權利,受《憲法》第8條所保障,司法院在民國110年作成第690號解釋即認爲:「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於受強制隔離處置時,人身自由即遭受剝奪,爲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暨對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
其中,「及時救濟」及「合理補償」兩項,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國際人權規範,尤屬重要。
此外,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又依現行COVID-19之密切接觸者定義,係指:「自確診個案發病前3日起至隔離前,在無適當防護下,曾於24小時內累計大於 15 分鐘面對面之接觸者,或提供照護、相處、接觸病患呼吸道分泌物或體液之醫療人員及同住者。」惟在主管機關並未逐一調查確認受隔離者是否符合前述定義,而逕行將「接觸者的接觸者」也一併匡列,納入隔離管制對象,恐造成適用上之爭議。
中華人權協會指出,無論是機組員,抑或是強制可能之接觸者進行篩檢,並進入防疫旅館隔離14天,都屬於高強度的行政措施,主管機關自應提出科學證據說明,爲何要擴及「接觸者的接觸者」?尤其對於全程有配戴口罩者、已進行PCR檢測並呈現陰性者,抑或是已完整接種過兩劑以上疫苗者等情形,若仍有需要隔離,該措施是否爲對受隔離者的最小侵害手段?能否改採居家隔離、自主健康管理替代?或縮短強制隔離天數爲7天、10天?均有賴主管機關逐一調查後,視個案情形來決定,始能在維護防疫公共利益下兼顧人民基本權的保障。
根據《提審法》第1條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即透過司法程序由法院介入審查剝奪人身自由的合法性,據以決定逮捕或拘禁(包括留置)是否妥適與必要。如法院審查後認不應逮捕、拘禁者,即應裁定釋放,以防止行政濫權。因此,若被強制隔離的民衆,若對政府作法不服,可由本人或他人向所在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官依法會在24小時內開庭審理,訴求要在家中隔離或自主健康管理,若提審成功,就能提早返家,減少或避免過度的人權侵害。
中華人權協會呼籲,期待各地律師公會及法律扶助基金會共同協助受隔離者聲請提審,以防止行政濫權或懈怠,落實人身自由的保障,責無旁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