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副執行長警署潑漆被判刑
民進黨宜蘭縣黨部副執行長吳濬彥不服臺北地方法院判決,9日表示可能會上訴。(李忠一攝)
民進黨宜蘭縣黨部副執行長吳濬彥等6人,不滿323政院驅離事件迄今仍不知涉及不當施暴警察身分,前年3月向行政院、警政署潑漆抗議。臺北地院9日依毀損罪判6人各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張迪皓說,就算被判有罪,也不會停止追究。
判決指出,吳濬彥、張迪皓、張耿維、高若有、陳廷豪、莊程洋等,2018年3月24日凌晨分頭行動,在警政署大門、圍牆書寫「交出323暴警」、「323四週年」等文字,另組人則對行政院2號、4號及5號門前的拒馬潑漆。
法官認爲,6人評論323事件責任歸屬,並非抽象謾罵,不構成侮辱公署罪,但他們未採取其他合法方式表達訴求,反而潑漆使大門、圍牆及拒馬的外觀形貌受損,讓警方花費公務預算清理,實質上是「全民買單」,損害性大於言論自由權益,應負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