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王美惠涉投票日拉票 中選會開罰50萬

▲王美惠。(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黃巈禾/臺北報導

民進黨嘉義市立委王美惠1月11日立委選舉投票日當日,臉書粉絲專頁發佈動態貼文,大頭貼相片有「總統選3、立委投6」等字樣,遭民衆檢舉。中選會認定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依法開罰50萬。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0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第96條第4項規定,違反第50條或第52條規定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50條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第 110 條第5項規定,違反第53條或第5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56條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中選會6月12日會議紀錄指出,接獲民衆舉發後,嘉義市選舉委員會遂函請王美惠競選團隊小編陳述意見表示,投票日因疏忽未查王美惠臉書大頭貼特效框尚未移除,誤用該臉書大頭貼標示「回嘉投票、我們惠贏、總統選 3、立委選 6,貼文提醒選民把握時間投票並攜帶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該大頭貼去年12月19日下午2時57分更新,非於投票日更換。

會議記錄提到,除單純呼籲民衆投票時間已不足 2 小時,請民衆記得攜帶相關必要證件,儘速至投票所完成投票,雖未有任何尋求支持或催票之競選或助選之文字,但附貼候選人前往投票之照片,似不無催請受訊者前往投票之意。

經嘉義市選舉委員會第164次監察小組委員會議及第313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依總統選罷法第 96 條第 4 項規定,建議裁處新臺幣50萬元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