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團:臺灣網路管理是石器時代等級 籲國會定專法

透過網路平臺人口販運、投資詐騙案例不斷,臺灣教授協會會長陳俐甫說,臺灣對網路相關管理是石器時代等級,主要是社維法等級的行政罰爲主,先進國家如歐盟已實施數位服務法等專法來管制,臺灣應加速制定,與國際接軌。

臺灣永社、臺灣教授協會今天舉辦「大型境外網路平臺應在臺落地」記者會,陳俐甫、臺灣永社副理事長黃帝穎、臺灣法律科技協會理事長江雅綺、法律白話文運動網站主編王鼎棫與談。

黃帝穎說,Facebook、Line等社羣媒體被柬埔寨人口販運及就業詐騙集團下廣告,警察只能在機場舉牌警告民衆,卻沒法律依據可要求平臺下架;前陣子抖音大規模散佈中選會作票等假訊息,同樣遇到沒有法律依據可對平臺課責的困境。

黃帝穎指出,瑞典哥德堡大學發佈2023年研究報告,臺灣是全球受境外假訊息影響最嚴重的國家,已蟬聯10年榜首,臺灣是中國假訊息及認知作戰的重災國,民主防衛更有迫切性。

陳俐甫說,臺灣是資通訊大國,但臺灣對於網路相關管理卻是石器時代等級,主要是社維法等級的行政罰爲主。目前民法與刑法相關規範不夠完備,針對新興科技與跨國特性的網路平臺,先進國家如歐盟已經實施數位服務法等專法來管制,臺灣相關提案均胎死腹中,應該加速制定以與國際接軌。

陳俐甫指出,臺灣除了受到惡劣商人或犯罪目的網路侵擾,更有中國因政治野心與軍事目的,刻意進行的認知作戰與網路滲透,事關國安與民生,建請行政院與立法院將網路平臺專法列入最優先法案。

江雅綺認爲,網路空間並非法律真空,單倚賴數位服務、數位平臺業者的善意或合作,有所不足。臺灣作爲世界知名的數位科技島,在數位法律更應加快腳步,避免境外境內數位平臺有差別待遇。

王鼎棫指出,當代社羣平臺有「資訊守門人」的關鍵地位,能影響平臺資訊流通,產生極大言論影響力,並在資訊流動間進一步獲利,國家基於對使用者保護義務,有必要好好管理。

臺灣永社與臺灣教授協會訴求,儘快制定專法,強化數位市場管理、明訂網路平臺的責任及義務;建立有效合作機制,有鑑於網路犯罪的跨國特性,政府應建立與數位服務提供者的合作框架,包含配合執法行動;於臺灣境內的落地規範,未在境內設立但在境內提供服務的網路平臺,應指定法定代理人,以保證其有足夠授權及資源,可執行法遵業務;鼓勵網路平臺提高服務條款透明度、強化消費者保護及未成年保護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