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萬稅 狼與狽

(圖/本報系資料照)

因爲親身經歷過稅災,親友也有不少人被亂開過稅單,對於萬年稅單的困擾真的覺得可怕至極。而近期司法院催生「稅審法」說是要解決萬年稅單,立意值得肯定。但細看這33條草案,魔鬼與貓膩處不少,再從整個制定法案過程,不難推測這個法案可能走向的脈絡與結果。

依司法院的說法,該法案自111年6月籌組「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不但研究計劃未公開,先後召開41次討論會議,但卻僅只在113年8月12日匆促開了一次「黑箱」公聽會,不僅未公開,全數參與共73人,官方代表68人,民間人士卻僅5位,讓人不得不懷疑,這部法案是真心爲民而來?還是爲了「剝削人民」而來?

納保法中明確規範「稅捐單位需負舉證責任」(納保法第7條第4項、第11條第2項),本來該是有利保護納稅者的法條,怎知許多稅捐人員,始終耍賴不願履行義務,而法官竟也對稅捐單位的違法置之不理,與稅務單位聯手違法要人民履行「協力義務」去「自證清白」。

法律中最困難就是證明自己的清白,所以纔有無罪推定原則,因爲最常敗訴的原因就是無法舉證。政府要向人民課稅拿錢,就要負責拿出確切證據,才能讓人民心服口服,而非像現今稅捐陋習一般,總是先海開稅單,人民若無法證明自己的清白,就得自認倒楣繳稅,反正開單的稅務員只要有稅金進帳,就有績效。

現在的稅審法更是助紂爲虐,竟然規定人民的「協力義務」。其實像租稅課徵或裁罰這種因爲國家行使處罰的高權行政而引發的事件,當事人並無協力義務或責任來自證己罪或自證清白。

這次稅審法的立案,在立院的質詢中司法院副秘書長黃麟倫透漏,過往行政法院只撤銷複查決定,是因爲擔心原處分會超過核課時效,如果撤銷複查處分再發回稅捐單位,就能讓稅捐機關課稅時效不會逾期,永遠可以課稅,所以纔有萬年稅單。

原來我們都落入了稅捐與司法的圈套,其實原處分不撤除,如果已經超過核課期間,根本就失效了,但是做賊的不承認,抓賊的不喊抓,被偷的人民,當然永遠當冤大頭,萬年周旋在這個不正義的稅捐制度裡,永無出期。

如今稅審法如果未明確立法要稅務專庭務必自爲判決,不得再發回稅捐機關另爲處分,原處分雖撤除(或者早已失效),依舊無法解決萬年稅單。因此,有心立法了,是否把這些環節真正規範到位,才能真正解決問題,而非勞民傷財,虛應付故事,人民、法官苦痛依舊,只是爽了稅捐單位永遠都有獎金分贓。

奉勸司法院好好傾聽各界意見,立個好法務實解決稅災,不要如前大法官說的,司法院在稅務訴訟常配合稅務機關演出,讓司法界遺臭萬年,人民萬年稅單不斷輪迴,結果稅捐單位獎金領萬年?任誰都知道,最後誰在當冤大頭。(作者爲醫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