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公募基金4名高管被指控職務侵佔2000餘萬元丨合規觀察與基金人事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黎雨辰 北京報道

一則罕見的金融犯罪辯護案例,正進一步揭開公募基金治理與合規建設的隱秘角落。

近日,北京一律所在其官方平臺上發佈的案例集錦顯示,公司曾於近期代理了“某公募基金高管職務侵佔”的辯護案件,並取得了“無罪辯護不批捕”的結果。本案的控告單位是某大型持牌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當事人爲該公司高管陳某某。公司指控董事長、總經理、副總、首席財務官等4名高管,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公司資金,涉案金額2000餘萬元,多人併案處理。

案例顯示,在律所接到委託時,公安已向檢察機關報捕,辯護律師則提出了委託人未侵佔公司財產的出罪觀點:“部分意見和證明材料,檢察官反饋在公安卷和律師提交意見裡從未涉及,解開了關於本案職侵定罪真正核心事實爭議謎團。通過真誠有效溝通,檢察官認可了辯護人的意見,最終做出不批捕決定。”

根據該律所分享的案件進展,在2025年,當事人最終收到了由北京市公安機關開具的不批捕的取保候審意見書。因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公安部門決定對當事人進行取保候審,已從1月24日開始執行。

“雖然取保候審並不能直接決定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但這意味着在情節輕微、證據不足或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後期將有可能轉成不起訴的情況。”華北一律所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介紹稱。

事實上,由於定性職務侵佔犯罪需要相對充分的要件,目前公募領域尚鮮有明確得到法律判決的職務侵佔案例。但如以“利用職務便利損害投資人利益”爲標尺,近年來,監管“零容忍”打擊公募機構違法違規的步履始終不停。

是否涉嫌職務侵佔

何爲職務侵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顯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會視程度被處以有期/無期徒刑及罰金。其中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虛增交易環節來‘賺差價’是比較常見的職務侵佔類型,還比如以公司名義借款之後佔爲己有、製作虛假賬單套取公司資金、其他‘白手套’行爲,甚至更直接的攜款私逃等等。”前述律所人士向記者介紹稱,“在量刑時,會綜合考慮侵佔的數額、手段、用途、造成的影響等因素,通常200萬元以上可以被判定爲‘數額巨大’的範疇。”

事實上,在具體的判決中,對當事人是否涉及職務侵佔罪的認定往往存在幾個核心的限制條件或爭議點。

北京一從事金融犯罪辯護方向的刑事律師向記者進一步指出,職務侵佔的主觀要件需爲當事人直接故意,而非過失導致公司財產損失。但考慮到實際操作中對主觀態度的判定難度通常較大,因此律師在代理類似案件時,更多會選擇圍繞委託人“是否利用職務身份便利”等角度來抗辯。

與此同時,該刑事律師還指出,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職務侵佔罪案中需有明確的受害方,因此如想避免被以職務侵佔罪起訴,最直接的方式,其實是提前把“侵佔”的金額退還給受害方。

“許多公司也會偏向於優先和當事人內部解決。如執意進入訴訟程序,有時也不排除公司存在內部爭鬥、需要‘殺雞儆猴’等更復雜的情況,每個案子的背景都不盡相同。”該刑事律師分析稱。

侵佔對象屬於“公司財產”,也是構成職務侵佔的必要條件。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瞭解到,在過去,法律上曾對基金管理人所募集資金是否可以被評價爲本單位財物尚存爭議,導致職務侵佔罪一度難以準確適用。

但在2023年12月26日,最高檢、最高法曾聯合發佈了多則依法從嚴打擊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入選了的“郭某、王某職務侵佔案”,爲基金業的職務侵佔罪司法實踐畫出了更具指導性的紅線。

案例顯示,上海利某公司是從事債券市場投資的私募基金,被告人郭某爲公司資金交易員,與王某爲夫妻關係。郭某多次利用擔任利某公司資金交易員的職務便利,在對利某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所投資債券進行賬戶間平移調整過程中,夥同王某通過實際控制信託賬戶與私募基金進行人爲增加的對手方交易,以“低賣高買”的方式進行債券撮合交易並從中牟利。

在判決結果上,郭某、王某則被認定爲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處以罰金並退賠全部違法所得。

不難看出,儘管基金管理人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但藉由這一案例,“兩高”認明瞭利用職務便利截留基金管理人代爲運作的投資者財產,同樣符合職務侵佔的客觀要件判定。

“要全面收集證據,準確區分爲投資人利益開展的正常投資與爲個人利益實施的不正當交易,做到依法認定、不枉不縱。”最高檢、最高法在案例說明中指出。

構築制衡、合作的公募治理生態

整體而言,私募基金因非公開透明,職務侵佔風險相對突出。在公募領域,目前尚鮮有公開的職務侵佔案例,但過去數年,市場中仍存在基金公司高管、員工因涉嫌職務侵佔被調查的傳聞。

也有業內人士指出,如果從利用職務便利開展不正當交易、進行財富轉移、侵害投資人利益與行業信譽的角度審視,近年來公募行業中諸多監管嚴抓嚴打的證券違法犯罪行爲,實際上亦與職務侵佔擁有相似的核心邏輯。

2024年,在進一步落實金融監管長牙帶刺、“零容忍”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爲方面,監管部門步履不停。一系列面向公募基金的處罰落地,體現了監管加強行業整飭力度、持續淨化市場生態、護航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深重決心。

過去一年來,證監會下達的一系列“老鼠倉”罰單,便劍指多位公募高管及基金經理。如去年11-12月,信達澳亞基金前副總經理李淑彥、浦銀安盛前基金經理許文峰、嘉實基金前基金經理王宇恆均曾被證監局施以超百萬元罰單。同年8月,華安基金前基金經理張亮則因“老鼠倉”被罰沒超3000萬元。

同時在去年9月,公募分類評價制度也迎來重新修訂。最新的評價指標大幅強化合規風控的評分佔比,關注公募被司法、行政機關採取刑罰、行政處罰、監管措施等情況,強化對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行爲的負面約束。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案例中四位高管被公司集體指控的“戲劇化”現象,也爲公募基金的公司治理生態構築敲響警鐘。

2022年6月施行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基金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經理層職責、高級管理人員範圍,明確規定董事會的人員構成,強化專業、獨立、制衡、合作原則。

但在公募機構的實際業務運作中,受制於盤根錯節的股東關係和高管選聘模式,職業經理人與部分股東方因理念、利益相左而在工作中相互掣肘,時而有之。

在少數情況下,部分股東甚至通過複雜股權架構干預高管選聘,致使高管團隊淪爲單一股東“代理”,以在投資決策、資源分配中優先滿足股東訴求,或以非法方式轉移、輸送利益。無心專業履行“掌舵”之任的職業經理人帶來種種內控管理隱患,也無疑致使公司業務發展舉步不前,置投資人利益於不顧。

在2024年,公募市場中仍不乏權力爭鬥拖累公司運作、引發監管下場的實例。例如在2024年8月,淳厚基金旗下產品半年報披露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時任董事長賈紅波未能準確判斷股東對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並依法及時報告相關信息,被監管機構認定爲行業不適當人員。

而此後公司持牌發起人邢媛在聲明中提到,賈紅波的任職,實則來自另一股東柳志偉私下籤署的股權交易協議中所約定的對價承諾。Wind數據顯示,在2024年四季度期間,淳厚基金的總管理規模大幅縮水了56.3億元,市場排名下滑12位。今年年初,公司旗下的多隻基金也集中走向清盤。

事實上,爲了提升職業經理人的專業性、同時有助於明確管理層對全體股東和持有人的受託責任,“海選總經理”正日益成爲中小型公募機構的常態化現象。2024年以來,便有包括但不限於紅塔紅土基金、國新國證基金、天治基金等公募發佈高管的市場化招聘動態。

同時,公募高管績效與薪酬管理問題也在近年頻頻進入聚光燈下。繼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關鍵崗位人員遞延支付的金額原則上不少於40%的“限薪令”落地後,2024年市場中一系列圍繞高管薪酬的“瘦身”之風,背後無不反映出監管層對深化投資者利益的導向。

新“國九條”曾明確提出,要推動證券基金機構高質量發展,引導行業機構樹立正確經營理念,處理好功能性和營利性關係,推動行業機構加強投行能力和財富管理能力建設。而在業內人士看看來,公募基金也唯有迴歸“受人之託”的資管本源,構築制衡有效的治理生態,才能真正實現長遠發展與多方利益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