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疑點當罪證 法官逾越了

(圖/本報系資料照)

臺北地檢署發新聞稿,強調「絕無泄漏任何偵查內容予特定媒體」,這篇自說自話的文字無法迴應社會的疑惑。到底「沈慶京1500」是真是假?媒體捏造還是辦案人員泄漏?依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檢方應當說清楚。

北檢呼籲「給予純淨辦案空間」,但公權力行使建立在公信力的基礎上,對國家機器永遠保持懷疑與批判是人民的權利與責任,公信力不是廉價地耍嘴皮子,北檢發新聞稿對大衆訓兩句就可以獲得。特別過去有三中案、向心案等前科,北檢迎合當道政治辦案,此刻要求「純淨辦案空間」,北檢得自己爭取,而不是一副無辜委屈狀。

現在不管是高院或地院的裁定,不管是「柯文哲無保請回」的地院裁定,還是對柯處境不利的其他兩份裁定,對都市計劃專業上的理解都有問題。

高院說「被告積極介入京華城案等客觀情狀」,懷疑柯對京華城案不是毫無所悉。且問這與柯是否違法有何關係?京華城花了44億買容積,也增加建築成本以換得容積獎勵,若說柯圖利,那必須證明柯認爲上述行爲確實違法,然後指示下屬「我知道這樣違法,但你們不要管,給我通過就對了。」圖利罪最基本的構成條件是「明知違反法令」,這點檢方必須證明。

裁定羈押的北院第二份裁定書也有同樣問題,認爲「形式上已符合圖利罪」,但柯是否「明知違反法令」沒有論證。兩份裁定書都預先認定:一、容積獎勵與容積購買都非法;二、柯明知故犯。北院第一份無保釋回的裁定書也陷入了這個窠臼,認爲京華城案就是弊案,只是檢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柯知情。

短短的時間就要高院與地院的法官進入都市計劃的繁瑣細節,爲難他們了,但3次法庭都認爲京華城案就是「不法」,太草率。法官們的問題也是當下議員、名嘴們的問題,逕把自己搞不清的疑點拿來當罪證。

最普遍的論調是「柯市府讓京華城案『準用』都更的獎勵規定,但該案並不是都更,所以柯市府違法。」就因該案不是都更,所以纔有「準用」一詞。這案子裡的「準用」還不是把京華城當都更案辦理,而是在評量合理容積時拿一般的都更案爲參考依據,「準用」一詞可以說柯市府用的不精確,卻正好是無罪的證明,但法官、名嘴卻相反解讀。

議員遊淑慧的質疑,有些地方誤解了都計事實與規定,最明顯的兩處錯誤,她一直認爲京華城容積從392%調到560%的關鍵在監委劉德勳,但早在劉德勳當監委前,監察院在2013年便提出了調查報告,認爲當時臺北市政府要求容積率爲392%不合理。所以並不是「監院未結案,監委換屆然後劉德勳接手,劉德勳翻案」。第二,她認爲劉德勳聽信一人一言,因爲都發局副總工程司吳順民的證詞所以認定爲560%。其實只要看看監察院的糾正文,劉德勳等監委採集證詞繁多,約詢的證人繁衆。

容積獎勵本就是爭議手段,到底能否藉此引導合理的都市發展,這是「好」或「不好」的問題,要吵成法律上「對」與「錯」的問題,關鍵在於整個案子有無違反法律。市府的都市計劃委員會可以對個案量身訂做獎勵容積的規定,也就是地方政府可以透過法定的審議程序行使行政裁量,只要不違反都市計劃程序,可以說容積獎勵不好,或圖利開發者,但不能說其違法。

不是說遊淑慧不對,因爲議員天職就是發現疑點;名嘴不懂案情全貌,觀衆也習以爲常;但法官拿疑點當罪證,直接論斷「不法」,就太逾越了。(作者爲倫敦大學伯貝克法律學校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