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趁朋友聚會期間與15歲少女滾牀單 法官判決出爐

桃園1名22歲賴姓男子去年初,經友人介紹認識14、15歲的少女,同年4月下旬某日午後在友人家開趴時,賴男躲房內抽彩虹煙,見狀將煙硬塞給少女嘗試,詎料少女吸菸後竟同意與賴男發生關係,直到次日纔跟媽媽說,由於法院進行準備程序時,賴男自白認罪,桃園地院改以簡易判決,將他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爲性交,判處徒刑2月,本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賴男去年間結識年齡年僅15 歲少女,明知她年紀小,仍於同年4月18日下午1點在桃園市桃園區友人住處內,在未違反少女意願的情形下,分別以手指、生殖器對少女性交得逞;少女翌日在母親陪同下報警,併到醫院驗傷提告。

警方調查時,少女指控被告硬塞彩虹煙給她,因該處有藏刀讓她害怕所以她沒拒絕就抽了,抽彩虹煙之後雖有意識可反應,但力氣變小,案發當時曾試圖推開被告說不要,但他還是硬來,當時房內還有個不熟的人,所以她沒有求救,案發後也沒有離開,因爲她跟被告共同的好友都來了,所以就留下等語;賴男則否認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

檢方偵查認爲,此案並無其他人證能夠證明案發經過,少女於案發翌日驗傷後,根據醫院診斷結果,顯示少女除了陰部處女膜有舊傷痕外,沒有其他新傷勢,無法證明少女說法的真實性,另也查無賴男有強制性交犯行,因此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起訴。

法官審酌,被告賴男竟爲滿足一己私慾,與15歲少女性交,法治觀念淡薄,影響被害人身心健全發展,念在犯後坦承犯行,兼衡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智識程度等情狀,量處主文之刑;由於賴男所犯爲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儘管所判刑度爲有期徒刑6月以下,依法仍不得易科罰金。

桃園22歲賴男趁友人家開趴時,與15歲少女發生關係,桃園地院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爲性交,判處徒刑2月,可上訴。示意圖/取自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