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港輪胎提假處分 法院禁泰豐售地
南港輪胎提起訴訟主張,其爲泰豐的股東,而泰豐位在桃園市中壢區廠房的49筆土地,分別登記在泰豐子公司泰鑫建設、泰誠開發名下,這些土地價值逾百億元,泰鑫、泰誠公司股權是泰豐主要部分的財產,不可隨便移轉及出售。
南港輪胎表示,泰豐在今年6月15日召開董事會中,逕自通過出售泰鑫股權、及49筆土地或泰誠股權,不理會南港輪胎制止行爲的請求,並拒絕該決議提交股東會決議,並在7月22日董事會中,通過公開標售股權等。
南港輪胎主張,泰豐的決議違反《公司法》規定,南港得憑以對其訴請確認決議無效或行使股東制止請求權,依法聲請在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禁止泰豐執行6月15日決議及標售公告,及簽約及履約交割等行爲。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認爲,斟酌南港輪胎將來勝訴可能性,並權衡處分與否對兩造造成現在及將來可能之損害與程度,以及對泰豐輪胎營運與第三人交易安全之影響,準爲定暫時狀態處分,可防免南港輪胎受損害。
合議庭認爲,南港輪胎聲請暫時狀態處分,符合《民事訴訟法》等規定,應予准許,考量本案訴訟所需期間約3年又1個月、法定利率爲年息5%估算,裁定南港輪胎以15億5000萬元供擔保後,禁止泰豐在本案訴訟確定前,執行這些爭議的公司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