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酒駕上路3分被誤判42分上訴 判1年1月定讞
屏東魏姓男子酒駕被逮,一審屏東地院發現有6次前科判1年2月,魏男以僅酒駕上路3分鐘卻被認定爲42分鐘上訴;高雄高分院經調查屬實,但酒駕累犯仍判1年1月定讞。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時,魏男主張僅酒駕上路3分鐘就被抓,並非42分鐘請求輕判,法官經勘驗行車路線,參酌Google地圖行程時間資料發現發言有據。原審考量被告酒駕「行車時間約42分鐘,期間非短」作爲刑罰裁量依據,影響刑罰裁量。
高院法官審結後,仍考量魏男酒駕屢犯,不宜輕判,依公共危險罪撤銷改判1年1個月,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魏男今年1月9日中午在屏東縣竹田鄉公正路工地飲酒後,下午2時酒駕騎車上路沒多久即因違規紅燈左轉被攔查,酒測值達每公升0.99毫克,當場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審理時,魏男雖坦承犯行,但法官發現他有6次酒駕前科,足見被告明知酒精對人意識能力具不良影響,仍罔顧公衆交通安全酒駕,且行車時間約42分鐘,據此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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