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搶檳榔攤爽喝保力達 「這理由」求輕判 法官重重打臉
楊男持槍搶劫檳榔攤,之後又闖入偷喝保力達,想以案發時是「低收入戶」求輕判,被法官打臉。(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南市一名楊姓男子,去年(111年)6月20日下午3時許,騎機車前往一家陳姓女子經營的檳榔攤,隨即掏出一把手槍,指向在場的陳女、林男等6人,並嗆聲「把錢拿出來」,林男等人將身上的金錢交出後,楊男得手1萬7千元后,立刻騎機車逃離現場。
楊男今年(112年)4月29日上午7時許,再度騎機車,再度前往陳女的檳榔攤,發現檳榔攤裡面沒有人,楊男竊取1瓶保力達(價值50元),當場飲用完畢,隨即騎車離開。
法院審理,楊男對於犯案坦承不諱;辯護人表示,楊男涉犯加重強盜罪,未對被害人造成任何傷害,強盜過程僅歷時數分鐘,陳女在警詢時也說:「楊男拿槍指着我們,要我們拿錢出來,我本來以爲他在玩」。
辯護人指出,顯然楊男在客觀上手段尚非兇殘,且楊男案發期間是低收入戶,因經濟壓力所迫,一時失慮,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法官認,刑法之強盜罪,性質上雖爲財產犯罪,惟因行爲人利用強暴、脅迫之手段爲不法行爲,而有使被害人之生命、身體安全遭侵害之高度危險,是其法定刑較其他財產犯罪爲重。
法官審酌,楊男持具殺傷力非制式手槍至檳榔攤內,以強烈手段強取財物,倘若稍有不慎或遇被害人試圖反抗,後果恐不堪設想,楊男所爲,對於人身安全及社會秩序之危害甚鉅。
況且,楊男僅因缺錢花用,即持槍犯加重強盜犯行,強盜金額非少,依社會一般觀念,難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顯可憫恕之情形存在,因認楊男所爲之加重強盜犯行,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法官日前依犯攜帶凶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又犯竊盜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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