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讓籤「戀愛契約」 指對方違約索賠百萬

林男與郭男簽下協議書,羅列雙方相處應盡責任與義務,法院審理後認定無效,判郭男免賠違約金。(示意圖/Shutterstock)

小明(化名)今年3月讓阿正(化名)簽下「戀愛契約」,羅列雙方應盡責任跟義務,如雙方不得封鎖、隱藏,須在一天之內已讀並回複合理訊息等,阿正以爲是和解書籤下,最後卻被依違約索賠10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定小明敗訴。該案正上訴中。

判決指出,小明與阿正是同學,今年3月27日,小明約出阿正,拿出準備好的「戀愛契約」給阿正簽署,契約書羅列雙方相處時應盡的責任跟義務,包括不得封鎖、隱藏、靜音通訊軟體,且不得無故未讀、忽視或敷衍迴應訊息。

契約強調「雙方爲摯友或以上的關係直到永遠,且有盡力維持良好關係之義務」、「雙方爲情侶或以上關係至少三年,往後若任一方有意交往其他人,可暫時停止情侶關係,但若其恢復單身,則立即恢復情侶關係,履行正常情侶義務與責任。」契約還載明「若任一方違約,違反一次或逾時1天,需支付懲罰性違約金1萬元,且按次或按天連續支付」。

但今年4月11日起,阿正因封鎖小明社羣帳號,也未讀、未回訊息,甚至未告知論文進度跟畢業狀況,不滿阿正「違約」,提告向阿正求償100萬元。

阿正稱他跟小明只是好友,今年3月他拒絕跟小明交往後,就以文字、跟蹤或提民、刑事騷擾他,甚至曾報案,認定小明違反跟蹤騷擾保護法核發書面告誡在案,是後來小明主動希望和解,雙方在3月27日約在外碰面,並拿出多分僅露出簽名欄的文件要他簽名,誰料他卻夾雜協議書在內,他誤以爲簽名文件都是和解書,纔會簽下該份契約。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檢視所有阿正簽下的文件,發現該協議書跟其他刑事撤告狀外觀相仿,且雙方見面時已經是凌晨,一般人注意力難集中,阿正確實可能將協議書誤認爲刑事撤回告訴狀。另外,阿正曾到警局報案,多次表明不希望再與他聯繫,因此不太可能又簽下保持正常通訊甚至必須辦理結婚的協議書,另協議內容強迫阿正公開私領域,侵害個人自主決定權,因違反公序良俗,綜合事證後判阿正免賠。可上訴。

小明強調,雙方已經認識多年,過去阿正曾做出涉嫌妨害秘密行爲,是雙方談和解時,阿正提告跟騷,而他也提告妨害秘密,雙方談判籤協議書,因阿正違反內容他才提告求償,他指,雙方有籤合意書,目前該案正上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