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鵝肉店借廁所卻摔進熱湯鍋 這原因她遭判刑
(示意圖/Shutterstock)
彰化張女在2021年間幫忙照顧5歲男童,帶他到鵝肉店借用廁所,男童上完廁所在走道奔跑,不小心被絆倒跌坐滾燙的大湯鍋內,導致全身有23.5%慘受三度及二度燙傷,造成疤痕及皮膚排汗功能永久損傷等重傷害,一審及二審都以她未盡保護照顧義務,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害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張女曾擔任男童保母,因男童不會使用她家的舊式蹲式馬桶上大號,曾多次帶男童到附近的鵝肉店借用廁所。2021年間,張女雖不再擔任保母,幫忙帶男童到鵝肉店上廁所。
豈料,男童上完廁所竟在鵝肉店通往廚房的走道奔跑,當時走道上擺放2桶滾燙大湯鍋,男童不慎拌到1鍋大湯鍋,重心不穩而跌坐湯鍋內,造成身體軀幹、雙腳及臀部遭到嚴重燙傷,持續在彰化基督教醫院就診。
彰化地院以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認定,男童傷勢符合「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刑3月,張女不服上訴。
張女抗辯,案發時,她已非保母身分,雙方無契約關係,只是短時間帶男童去上廁所,過去經常帶他去未曾發生意外,案發時是男童突然奔跑,她也無法控制,而且男童經治療後,雖不能恢復原狀,但軀幹、雙腳及臀部並未因燙傷而喪失或嚴重減損功能,傷勢未達不能治療或難於治療的重傷程度。
臺中高分院法官認爲,張女帶5歲男童外出去鵝肉店上廁所,是實際擔保照護男童義務者,而且已多次借用廁所熟知店內相關位置,案發現場是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尤其,走道已擺放2鍋大湯鍋,張女應在男童上完廁所後,牽他離開,竟放任他行經走道,未盡保護照顧義務,應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責。
法官並函詢彰基,函覆指出男童全身有23.5%燙傷,其中三度燙傷佔20%、二度燙傷3.5%,排汗功能損失、無法在高溫環境工作,疤痕需追蹤到成年,且只能改善,無法痊癒,疤痕及排汗功能永久損失已達重傷害程度。
法官認爲,一審判決採證認事、量刑均無不當,上訴無理由而判決駁回,全案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