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用千元大鈔分8次購買10元小物 被判罰3000 兩派人吵翻
北市一名男子短時間內多次拿千元大鈔買零錢小物,遭店家質疑故意找碴,最終被判罰3000元。(圖/本報資料照片)
北市一名40歲陳姓男子,今年8月在7分鐘內8度以千元大鈔購買29元的打火機、10多元的小發夾等低價商品,遭店家質疑故意找碴,雙方發生口角後店員報警處理,陳男最終被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公司行號」判罰3000元,意外引起網友討論。
陳男今年8月某日清晨前往臺北市廣州街一處生活百貨購物,在7分鐘內8度以千元大鈔購買數十元的小額產品,店員發現後質疑對方故意找碴,想把店裡準備好的零錢全部用光,一度發生口角,沒想到約3分後陳男再度上門,再度掏出千元大鈔購買10多元的小發夾,店員不堪其擾當場報警。
警方調查後認爲,陳男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公司行號」,將案子移送臺北地院,同樣遭法官認定藉機滋擾商家,裁定罰款3000元,全案可上訴。
消息曝光後在PTT八卦板引起討論,網友紛紛說「第一次知道有這條,神奇」、「這感覺很像在洗假鈔,居然沒有案外案」、「店員這樣算拒絕法定貨幣嗎」、「我覺得應該算是不做客人生意,沒有拒收法幣的問題」、「買8次才被拒絕,店員人很好了吧,如果是我大概第3次就拒絕了」、「身爲店員很有同感,遇到這種拿大鈔的都覺得很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