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爸簽字墮胎拿掉小孫子 女方媽事後才知自己當阿嬤

高雄李姓男子和劉姓女子未婚懷孕,還在就學的兩人決定不要孩子,到醫院墮胎時,被醫師告知未滿20歲墮胎需父母同意,劉女擔心媽媽知道她未婚懷孕,由李男找來爸爸幫忙簽字,後來劉母發現女兒墮胎,氣得對李男跟李父提告,法院審理時,因民法已將成年從「20歲」下修至「18歲」,法官認定李姓父子不成立墮胎罪,判兩人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李男和劉姓女友都滿18歲,兩人交往後偷嚐禁果,2020年9月間劉女發現月事沒來,產檢才發現已懷孕6周,因兩人還在求學,毫無經濟能力,小情侶前往婦產科醫院求助,但準備墮胎時,蘇姓醫師看到兩人年紀,告知未婚且未滿20歲墮胎需要家長同意。

劉女擔心未婚懷孕被媽媽知道,只好請李男爸爸協助;李父從兒子口中知道自己當「阿公」,但考量李男、劉女已決定墮胎,仍陪同兩人到婦產科醫院。

劉女向醫師謊稱媽媽已經同意,只是工作忙沒有辦法一起來,於是委由李男爸爸出面,醫師見有家長陪同且簽字同意,就開藥讓劉女服用,劉女服完藥後也順利墮胎。

但懷孕事情終究被劉母知道,劉母氣得對李家父子和婦產科醫師提告。檢方偵查時,醫師喊冤,稱他當時兩度回絕幫劉女墮胎,之後看到李父出面,纔開藥給劉女。檢方認爲醫師當時是誤信劉女纔開藥,不構成刑法上加工墮胎罪,偵結不起訴。

至於李家父子,檢方則認定兩人觸犯墮胎罪,依法將父子兩人起訴。高雄地院審理時,正好民法將成年人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劉女墮胎時,剛好年滿18歲,已符合成年人資格。

法官認爲,劉女是自願墮胎,因此法官依新法修正後有利被告的原則,認定李家父子不構成墮胎罪,判兩人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爲,劉女、李男墮胎時,身心與經濟狀況尚不穩定,因此墮胎符合優生保健法的阻卻違法事由,另審酌兩人年紀,劉女墮胎時確實已滿18歲,駁回檢方上訴,李家父子無罪確定。

高雄李姓男子和劉姓女友未婚懷孕,劉女請李父簽字墮胎,事後被劉母發現,李姓父子被劉母告上法院,最後被判無罪。保險套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