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6度騎車駐足預售屋前 女銷售員嚇死提告跟騷

彰化謝姓男子接連6次洗完機車後,騎到預售屋接待中心前廣場停放,涉嫌跟騷接待中心銷售員A女遭起訴,一、二審法官均認爲,無積極證據證明謝男有跟騷犯行,應爲無罪諭知,全案確定。(王煌忠攝)

彰化謝姓男子在4個月內,接連6次騎乘他人機車,到距離住家7.1公里洗車後,再騎到附近預售屋接待中心前廣場停放,銷售員A女認爲遭跟蹤、騷擾報警,謝男供稱,洗完車到廣場曬車否認犯行,一、二審法官均認,謝男停放機車在A女工作場所時間均約2分多鐘,且期間僅在附近走動,無法證明謝男有跟騷犯行,應爲無罪諭知,全案確定。

檢方起訴指出,被告謝男基於實行跟蹤騷擾犯意,在2023年1月17日、1月27日、2月26日、3月21日、4月6日、4月7日,分別騎乘2輛機車,刻意通過、徘徊以及將車停在A女位在彰化縣二林鎮預售屋展售中心門前路口,經A女發現詢問來意後即離去,以此方式跟蹤、騷擾A女,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起訴。

謝男辯稱,「我有2輛機車,我是到A女工作場所附近的洗車場洗車,洗完後再騎去A女工作場所前讓機車曬乾,因爲那裡有一片空地,在那裡曬車比較方便」、「我只是在曬車,期間無意觀望A女的工作場所,沒有影響A女的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法官審閱監視畫面,謝男停放機車在A女工作場所時間均約2分多鐘,且期間系在附近走動,僅少數時間望向A女工作場所之平房建築,尚難認謝男有基於具體物理條件上充分掌握被害人日常生活軌跡。

至於A女證稱,「謝男行爲已讓我害怕而無法睡覺」等語,法官認爲,謝男多次騎乘機車至A女工作場所,雖讓A女感到不安及恐懼,僅能認定被告有出現在A女工作場所路旁,並無其他證據可認定謝男行爲已逾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判葉男無罪。

檢方上訴意指,謝男住家離接待中心有7.1公里,騎車要10多分鐘,有必要到7.1公里洗車場洗車?且洗車場有風槍、抹布可以擦乾,以風乾方式反而會有水漬;再者,接待中心有大片停車空地,謝男何以要在接待中心正門口,可見謝男是有目的性要讓A女看見,讓A女感到擔心、恐懼、害怕。

二審法官認爲,檢方上訴意指,只能顯示謝男所爲異於一般常人,不能據此推認謝男有跟蹤騷擾A女犯意,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原判確定,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