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控帶人去柬埔寨從事詐騙 罪證不足判無罪
蕭姓男子被控以招募客服名義,帶人到柬埔寨從事詐騙工作,致對方遭受控制及威脅,檢方依妨害自由將他提起公訴,法院近日審結,認罪證不足且蕭男稱自己也被控制,判處無罪。
根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蕭男被控於民國111年6月加入丁姓友人跨境人口販運犯罪組織,招募人員前去柬埔寨人事部門,即可從中抽成美金3000元,隨後佯稱當客服,與告訴人一起前往柬埔寨。
告訴人指稱,蕭男告訴他去柬埔寨工作,只要會用電腦打字,包吃包住包機票,月薪約美金1500元,可預支新臺幣10萬元,因他有欠債才和蕭男一起去,結果到西港中國城園區才發現是詐騙集團。
告訴人表示,第1個月工作內容是以公司買回來的臉書假帳號,以「只要會打字就能獲得每月新臺幣4萬元薪資」名義招募人過來。他每天工作11小時,有人會不定期巡視且拿電擊棒恐嚇,稱若沒業績會遭體罰。
告訴人說,他與蕭男做同樣事情,都被限制自由,後來蕭男家人支付約美金2萬元賠償金讓其回臺灣,他因沒錢支付留下來,之後柬埔寨查緝日嚴,公司才同意給他美金200元交通費及400元工資返臺。
蕭男否認騙告訴人,指是告訴人自願一起前往工作,且自己同樣遭受控制及威脅。
法官認爲,此案沒有檢調機關查獲該詐欺機房設立地點、實際運作、被害人報案紀錄等相關資料作爲補強證據,因此告訴人在柬埔寨期間是否確爲詐欺集團從事不法詐欺行爲實屬有疑,難認被告有參與詐欺犯罪組織犯行。
此外,法官依據告訴人證述內容,告訴人與被告每天工作內容及所受待遇都相同,難認被告有以強暴、拘禁、監控讓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犯行,因此判蕭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