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委託同事購買虛擬貨幣因網站關停取不出,狀告同事承擔損失
極目新聞記者 孫婷婷
通訊員 陳木子
陳先生委託同事許先生購買虛擬貨幣,未料購買虛擬貨幣的網站被關閉,錢無法取出來。陳先生一紙訴狀將許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擔自己的投資損失。日前,經法院審理,駁回了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2020年,陳先生開始嘗試投資虛擬貨幣,得知同事許先生有關係在境外投資且承諾保本保息後,基於對許先生的信任,他通過轉賬、現金等多種方式向許先生及其指定的第三方賬戶轉賬支付共計184萬餘元,投資某虛擬貨幣,其間僅收到許先生返款5.6萬餘元。一次交易後,陳先生髮現購買該虛擬貨幣的網站打不開,自己的錢回不來了。陳先生一張起訴狀將許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許先生對其所損失的178萬餘元進行賠償。
此案後在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東湖人民法庭開庭審理,法庭上,許先生辯稱,陳先生所陳述的基本事實存在虛假,自己並未幫助陳先生進行過某虛擬幣投資,投資皆爲陳先生本人通過虛擬貨幣網站平臺的個人賬號自行操作,是與網站建立的投資關係,而非與自己建立的委託投資關係。其次,兩人之間的轉賬也並非其幫助陳先生進行虛擬貨幣投資的款項,而是雙方進行某虛擬貨幣的買賣、兌換或其他虛擬貨幣的交易,且雙方往來數額錯誤,轉賬記錄中金額差額爲34萬餘元,並非陳先生所主張的178萬餘元。
經審理查明,法院認爲,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期間,陳先生向許先生轉賬、指示付款、現金付款合計105萬餘元。結合某聊天軟件及許先生陳述,是進行某虛擬貨幣交易,法院認爲該筆款項能夠構成委託合同下關係款項。根據《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載明,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陳先生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認識到我國虛擬貨幣交易的法律風險。其通過許先生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所引發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最終法院判決,駁回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提醒,在我國,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活動一直受到嚴格監管,甚至被明令禁止。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佈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目前,虛擬貨幣交易並非小衆且罕見的行爲,而該種投機行爲不論是何種行爲動機,所造成的損失需自行承擔。投資者在進行任何投資前,應當充分了解該投資項目的合法性與風險性,切勿盲目跟風或輕信他人承諾的高收益,避免造成自身財產損失。(全文當事人系化姓)
(來源:極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