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逾越法律授權 最高行發回重審

NCC5年前准予中視換照,卻作出附款處分,要求神旺公司持股不得過半,最高行政法院認爲NCC逾越法律授權之許可裁量範圍,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重行審理,圖爲中視主播哈遠儀(右)、方彥迪。(中視提供)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5年前准予中視換照,卻作出附款處分,要求神旺公司持股不得過半,最高行政法院日前援引憲法及大法官釋憲理由書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認爲NCC對中視的附款處分逾越法律授權之許可裁量範圍,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理。

本案也是最高行對電視臺換照爭訟案,首度引用憲法層次的裁判理由,指出爲避免政府假管制之名,行箝制言論之實,政府基於何種管制目的,以何種方式對媒體事業進行管制,須獲得法律授權,明訂要件、型態。

2017年NCC准予中視換照,但認爲增資結果是法人股東神旺公司認購增資的持股逾事業總股數一半,與無線電視事業股權分散以避免言論集中的精神違背,作成附款處分,命令2019年前改爲持股不過半,如未改正完成,將廢止換照處分。

中視提行政訴訟後,北高行法院撤銷附款處分,NCC不服上訴,最高行法院認爲NCC對換照申請審查,有其固有職權,但須「依法律授權」選擇附款的條件,且中視後來已在期限內調整股權結構,原審也未再調查。

合議庭認爲,NCC令中視股東神旺公司持股不能過半,屆期未改正得廢止准予換照,該處分對中視形成限制,依大法官解釋意旨,爲排除公權力的干預,保障通訊傳播自由,對於傳媒作成行政處分所爲的限制,應有法律明文、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合議庭指出,本案神旺持有中視股權達59.05%,是出自中視增資而來,並非因股東轉讓股權所致,但NCC卻以此作成係爭附款,逾越法律授權,顯然於法不合。

合議庭表示,NCC作成附款處分卻沒有法律授權,也無法證明持股逾半有何事業干涉專業、阻礙言論多元的急迫危險等重大公共利益,廢棄發回更審。

對此,法界指出,加上先前3起對中天新聞裁罰案遭法院判決撤銷,NCC的行政處分備受司法質疑,更令人懷疑是否量身訂做規矩及處分,侵害新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