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重罰臺灣之星1600萬 寫開罰電信業單一案件最高紀錄
NCC表示,臺灣之星之企業客戶「矽谷數位企業社」、「矽霖行銷企業社」、「楷矽行銷企業社」、「蝦扯蛋企業社」、「協義行銷企業社」、「龍谷行銷企業社」及「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龍谷數位有限公司」等8家,將所申辦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因未依覈准之營運計劃落實身分查覈,明確違反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1項(以下簡稱電管法)規定,合計裁處罰鍰新臺幣1,600萬元,並請臺灣之星於1個月內提出改正報告。
NCC說明,案緣自112年1月31日報載指稱羅x傑夥同張男、林男2人,以多間企業社名義向電信業者申辦大量門號,並轉售給中國犯罪集團作爲虛設帳戶及犯罪斷點使用,NCC知悉後即針對電信業者啓動行政調查,嗣後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及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羅x傑等人案件之起訴書及相關事證。
復經NCC調查,臺灣之星針對上述企業客戶所申辦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均未落實身分查覈作業及審查外,發現臺灣之星蔡姓業務人員與羅x傑等人有勾串情事,蔡員利用其職務熟稔門號申辦業務,進而教導羅X傑如何大量取得電信門號及規避公司風險控管機制,NCC認爲,臺灣之星對其員工監督管理、門號管理機制顯有內部控管失靈情形,爰依電管法規定,核予裁處新臺幣共計1,600萬元,並應於1個月內提交改正報告。
NCC強調,爲遏止用戶號碼或電信服務淪爲詐騙工具,NCC已於今(112)年6月16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訂定頒佈「電信事業受理申辦電信服務風險管理機制指引」,強化電信事業受理用戶申辦門號時應落實KYC(Know your customer)風險管理機制,尤其針對非本國籍人士及企業客戶加強KYC,且應自行成立獨立於通路及業務部門之稽查小組,針對第一線受理申辦作業情形進行稽查,NCC亦已組成查察小組,督促電信業者落實用戶身分查覈並加強管理,以協助共同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國人使用電信服務權益。
NCC呼籲民衆面對各方資訊時,對於有疑慮的訊息需多方查證,如有不明來話或不明網址應加強警覺,勿隨意點選、避免誤信,以降低受詐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