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產業及創作人如何看待AI
《當代法律》第18期:ChatGPT 法律的破壞性創新利器
ChatGPT等AI系統的廣泛討論,國外在2022年11月之前少有,國內甚至遲至2023年1月,才逐漸增多,至今則爆發成長,仍未停歇。筆者在不同場合,與創作人交流AI帶來的產業衝擊,可以近期4月22日NFT藝術獎x Tezos藝術月一場由藝術家王新仁(阿亂)、愛料理及inside共同創辦人蕭上農與我的對談爲代表。這場精采對談中,藝術家清楚地說出來,其實所有的創作,往往奠基於前人的成果,而目前AI的速度,早已非人類可以追得上。
有關AI與著作權部分,我們注意到,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爲:「AI並非自然人或法人,其創作完成之智慧成果,非屬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的看法,和某些國家,例如美國於Feist Publications vs.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mpany, Inc. 499 U.S. 340(1991)一案,表示機器創作無法受到保護,有其相近之處。我們也同時注意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爲所謂AI創作(函文稱實驗成果),有可能系由自然人或法人具有創作的參與,而機器人分析僅是單純機械式的被操作,在這種情況下,該成果之表達的著作權,仍可能由該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此與英國當時著作權、設計與專利法案(section 9(3)of the 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CDPA)規定:「電腦生成的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以安排必要創作過程者爲創作人。」有其類似之處。
2023年當下的AI,尤其在比較多人知道的ChatGPT進入實用化之下,要看AI的影響,會是非常典型「僅從法律,無法完整認知其影響;僅從產業,無法知悉其未來性」的事例,我認爲有二個面向值得觀察與討論。一、AI訓練過程、機器學習,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問題。二、AI產出之物的著作權問題,及其附隨的衍生著作的著作權問題。二個問題都要同時說產業、說法律,否則難以精確掌握其影響。
美國最高法院近期拒絕受理「DABUS」作爲發明人案件、著作權局發佈最新版政策指引,在在顯示在行政及司法部門,是以較保守姿態,晚於技術發展的腳步,持續觀察着新經濟秩序的演變。筆者研判,這1到2年仍會有相關司法判決一一出現,但立法部門(國會)制定直接而清楚的法規,可能還需要更長的時間。不過,趨勢及科技的發展,也不會因此受阻或延滯,在這一點上,既然無法阻擋,那筆者會建議相關的內容提供產業及創作人,秉持開放的心態,瞭解趨勢,擁抱AI是個不錯的主意,這個精采的大時代,大家不要放棄,一起構築、一起參與。(萬國法律事務所林發立資深合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