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後轉職必看! 競業條款4要件 僱主缺「這一項」必敗訴
左起勞動部勞安所助理研究員顏雅婷,勞動部勞動關係研究組組長陳旺儀。(簡立欣攝)
年後轉職必看!高科技業爲了擔心員工離職後帶着商業機密投奔「敵營」,常常都會要求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近3年平均1年100多件法院判決,臺積電、聯發科等都曾經對簿公堂;不過競業禁止條款不是無限上綱,勞動部勞安所表示,必須符合4要件,尤其僱主對勞工所受損失要有合理補償,否則該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國內IC設計大廠聯發科2021年曾因不滿離職的徐姓工程師前往香港某科技公司任職,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徐姓工程師離職後2年內不得到該所香港公司任職;不過高等法院審理認定,聯發科訂定的競業禁止條款「空泛」限制離職員工的工作權,且未給予任何補償,故此競業禁止條款無效,並判聯發科應賠償徐姓工程師約200萬元。
勞動部勞動關係研究研究組組長陳旺儀表示,高科技業產品研發人才入職時,常被要求籤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但由於該約定限制員工受《憲法》保障的工作權、生存權及自由權,因此勞僱雙方是否可以籤競業條款?其效力如何判斷?對勞僱雙方非常重要。
2015年我國增訂《勞基法》第9條之一,明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應符合4要件,包括:第一,僱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第二,勞工擔任的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僱主的營業秘密;第三,競業禁止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圍;第四,僱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爲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助理研究員顏雅婷表示,爬梳修法後歷年法院判決,相關案件近3年有300多件,平均1年100多件,勞方和資方都有提出。
顏雅婷表示,研究發現實務上對於上述4要件的效力還是會有不同見解的判定標準,其中第一項「僱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及第二項「勞工是否能接觸營業秘密」比較容易判斷;但第三「競業規定是否在合理範圍內」和第四項「僱主是否給合理補償」較難判斷,要法院就個案去看。但一般來說只要僱主沒有給合理補償,通常該競業條款就會無效。
根據《勞基法》第9條之一,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逾2年者,縮短爲2年。另依照2016年增訂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三,僱主提供的每月合理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薪資」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