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是否農用 轉賣稅差很大 老農大省250萬土增稅
新竹市稅務局提醒,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出售給自然人時,可先檢視土地在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公佈生效時是否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或許還有調高原地價的節稅機會。(陳育賢攝)
新竹市賴姓老農近日出售1筆農業用地,因鋪設水泥供做停車場使用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所以無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新竹市稅務局細查後發現,農地是在89年以前取得,且在89年當時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主動輔導老伯申請調高原地價,幫他省下250萬餘元的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按照土地漲價總數額採用漲價倍數累進稅率計算繳納的租稅,所以持有的期間愈長,增值的倍數通常也愈多。
農業用地如未作農業使用或移轉給非自然人時,就無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但是如果移轉的土地在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公佈生效時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就可以申請將原地價調整爲89年1月28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減少漲價總數額,大幅節省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稅務局說明,賴老伯於78年取得農地,當時的原地價爲每平方公尺90元,稅務局在審覈的過程中比對各種圖資後發現,出售土地於89年當時種植有農作物,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立刻輔導賴老伯申請調整原地價,由每平方公尺90元調高至每平方公尺1800元,土地增值稅由450萬元降至200萬餘元,省下了250萬餘元的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出售給自然人,且持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無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可先檢視土地在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公佈生效時是否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或許還有調高原地價的節稅機會。
民衆如有任何疑問,可電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分機332、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